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是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吉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以上,是条例规定的冬季供热合格标准温度。也就是多年来供热企业一面大肆赚钱,一面言之凿凿所谓的规定——请问,现在室内18度,你真的暖和吗?》
第三章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以上,是条例规定的冬季供热合格标准温度。也就是多年来供热企业一面大肆赚钱,一面言之凿凿所谓的规定——请问,现在室内18度,你真的暖和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