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县局社区警务队:
2015年10月18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5]18号),其中第七条“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障机制”规定:“简化手续,落实有关取消非应届毕业生调整改派环节政策,非应届毕业生凭与我市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录(聘)用通知等就业材料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到人社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5]18号)要求及当前工作实际,经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沟通,现就调整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的应往届毕业生,沿用现行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关系证明》,由实际居住地公安(分)局凭证明办理落户。
二、对市人才服务局(原市人才开发流动服务中心)出具《人事代理落户证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出具《劳动合同认证证明》办理的毕业生落户政策,从庆政发[2015]18号文件印发施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三、对有意愿来我市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含大专)非应届毕业生,凭与我市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录(聘)用通知等就业材料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由实际居住地公安(分)局凭证明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