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委对抢怀、抢生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违法收费
http://bbs1.people.com.cn/post/1/0/2/138363138_2.html
计生委对政策前怀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违法收费的法律依据在于:
一、
可以明确的是,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非行政处罚。
有鉴于此,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须为特定人群,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指定的该特定人群予以征收。
以北京市为例,在新的修正案实施并通过后,社会抚养费征收人群已经不包括单独夫妇,即所有单独夫妇已不在属于社会抚养费这种类型的行政收费对象,对于单独夫妇的收费已属于停止执行的收费。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33条第2款,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收费单位将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事实,计生委对抢怀、抢生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典型乱收费。
二、
针对计生委方面对抢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实,计生委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法理依据仍是站不住脚的。
即便依据该基本法理,以原条例作为法律依据对抢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合理行为,但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仍须依照现行(即已修正过的)条例为收费依据,因为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而非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必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收取,已停止或取消的收费项目不能擅自继续收费。
因此,计生委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继续对抢生者收费,必将陷入该“罗生门”怪圈。不可否认,抢生违反了行为发生时的相关法规,但对于该违规行为已不能以社会抚养费形式予以惩戒,应以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予以规范。如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方式,则只能认为相关法律规范存在漏洞,而该漏洞责任在于立法机构而非人民。
三、
针对计生委方面继续对抢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形式维护自身权益,并且可以在先向当地财政部门举报或投诉相关计生委的乱收费情况。
对于部分省市计生委不懂法却只顾自身利益乱收费,应引起高层高度重视,中国应是法制国家,不应因这种低级错误使人民利益受到损失。直白的说,计生委相关人员也只是普通老百姓,何苦自己为难自己,没有专业法律水平,何必还在这个位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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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委对政策前怀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违法收费的法律依据在于:
一、
可以明确的是,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非行政处罚。
有鉴于此,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须为特定人群,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指定的该特定人群予以征收。
以北京市为例,在新的修正案实施并通过后,社会抚养费征收人群已经不包括单独夫妇,即所有单独夫妇已不在属于社会抚养费这种类型的行政收费对象,对于单独夫妇的收费已属于停止执行的收费。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33条第2款,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收费单位将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事实,计生委对抢怀、抢生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典型乱收费。
二、
针对计生委方面对抢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实,计生委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法理依据仍是站不住脚的。
即便依据该基本法理,以原条例作为法律依据对抢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合理行为,但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仍须依照现行(即已修正过的)条例为收费依据,因为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而非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必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收取,已停止或取消的收费项目不能擅自继续收费。
因此,计生委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继续对抢生者收费,必将陷入该“罗生门”怪圈。不可否认,抢生违反了行为发生时的相关法规,但对于该违规行为已不能以社会抚养费形式予以惩戒,应以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予以规范。如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方式,则只能认为相关法律规范存在漏洞,而该漏洞责任在于立法机构而非人民。
三、
针对计生委方面继续对抢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形式维护自身权益,并且可以在先向当地财政部门举报或投诉相关计生委的乱收费情况。
对于部分省市计生委不懂法却只顾自身利益乱收费,应引起高层高度重视,中国应是法制国家,不应因这种低级错误使人民利益受到损失。直白的说,计生委相关人员也只是普通老百姓,何苦自己为难自己,没有专业法律水平,何必还在这个位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