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甲与乙在2010年3月8日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2012年2月8日儿子丙出生,2013年1月5日甲与乙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甲、乙二人购买房屋一套。2014年5月9日女儿丁出生。2014年10月8日甲去世,在此之前甲的父母均已病故。
问:
(1)甲与乙的婚姻关系何时成立?为什么?
本题考察婚姻关系的建立,属于较偏的一个考点,若不熟悉此考点,考生会理所当然认为婚姻关系从登记领证的那一刻开始成立,由此就错失了一道大的案例分析题。
甲与乙从2010年3月8日开始建立婚姻关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如果没有之前没有登记,同居之后又补办登记的,从实质举行婚礼并同居时起算,不以登记时间为准。本案例中 2010年3月8日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2013年1月5日甲与乙办理了婚姻登记,所以他们婚姻关系在2010年3月8日成立。
问:
(1)甲与乙的婚姻关系何时成立?为什么?
本题考察婚姻关系的建立,属于较偏的一个考点,若不熟悉此考点,考生会理所当然认为婚姻关系从登记领证的那一刻开始成立,由此就错失了一道大的案例分析题。
甲与乙从2010年3月8日开始建立婚姻关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如果没有之前没有登记,同居之后又补办登记的,从实质举行婚礼并同居时起算,不以登记时间为准。本案例中 2010年3月8日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2013年1月5日甲与乙办理了婚姻登记,所以他们婚姻关系在2010年3月8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