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本报对博山区“禁止自带酒水”的情况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强烈反响。“我也遇到过不准带酒水的情况”、“上次吃火锅我们也被强收了开瓶费”……看到报道后,一些市民纷纷打进本报热线电话,向记者讲述了他们类似的经历,更有部分市民提出了餐厅收取“最低消费”等新问题。目前这些餐饮商家是否还存在类似情况?市民遇到“霸王条款”后该如何应对?为此,记者进行了新一轮走访调查。
10月13日,记者对之前报道“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家进行了“回访”,再次以消费者的名义订餐,询问酒水及开瓶费等情况,发现“禁止自带酒水”的情况没有改观。
“本来就很便宜了,自带酒水还有什么搞头呢?”听到记者询问团购是否可以自带酒水时,位于五岭路美食园的又一村饭店的工作人员以利润低为由,表示顾客不能自带酒水。记者了解到,一些商家认为,餐饮店本身并非垄断性质的行业,自负盈亏,若消费者自带酒水而不收服务费,简单点一两个下酒菜,或者干脆再带上小酒小菜,要一间包厢坐上一晚上,面对目前居高不下的租金,餐馆很难不亏本。
记者随后拨打了淄博市工商局12315投诉电话,淄博市工商区消保科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就餐发票、消费清单等。
记者随后又联系到了博山区工商局城东工商所,一名岳姓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遇到“禁止自带酒水”、“包厢内设最低消费”类似的遭遇,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关于“这些限制和收费被视作霸王条款”的明确表态,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工商法规里没有明确对此类情况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且禁止自带酒水这种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提及,所以没法处理,建议消费者在饭店中遇上此类霸王条款可采取与商家协商、向工商部门或消委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
记者带着问题咨询了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的吕律师,吕律师认为餐馆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声称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以及收取开瓶费等类似条款,实质上这样的告知没有法律效力,类似的店堂公示也无效。消费者当场可以拒付开瓶费,就算是付过之后也可以索还。
如果在现实中出现纠纷,遇到酒店、餐馆不执行,那么消费者是否能快速维权?记者从博山工商局城东工商所了解到,他们接到此类投诉并不多,而因此起诉到法院的案例更是没有。某业内人士表示,之所以为“霸王条款”诉至公堂的少之又少,一个原因是这个问题在法律界中仍有争议,另一个原因就是吃顿饭、带瓶酒就闹到法院,成本太高,为了几十元至几百元就去打官司,耗时费力几个月甚至一两年,而且还存在败诉的风险。从审判层面来说,如果最高法能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的案例,这种情况或许会大有改观。
为了更好地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今起,本报特开通“你有事 我帮忙”栏目,只要是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无论是物业服务、社会保障、道路出行、用水用电用气等问题,还是乱搭乱建、经营扰民、邻里纠纷等烦心事,都可向“你有事 我帮忙”栏目组记者反映。我们会第一时间采访并将问题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尽心尽力为您排忧解难,关注问题的解决进度,促进问题的最终解决;对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问题或困难,将进行追踪报道。
有问题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拨打热线电话0533-2270697,拨打记者手机(或发短信):13573362967。
10月13日,记者对之前报道“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家进行了“回访”,再次以消费者的名义订餐,询问酒水及开瓶费等情况,发现“禁止自带酒水”的情况没有改观。
“本来就很便宜了,自带酒水还有什么搞头呢?”听到记者询问团购是否可以自带酒水时,位于五岭路美食园的又一村饭店的工作人员以利润低为由,表示顾客不能自带酒水。记者了解到,一些商家认为,餐饮店本身并非垄断性质的行业,自负盈亏,若消费者自带酒水而不收服务费,简单点一两个下酒菜,或者干脆再带上小酒小菜,要一间包厢坐上一晚上,面对目前居高不下的租金,餐馆很难不亏本。
记者随后拨打了淄博市工商局12315投诉电话,淄博市工商区消保科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就餐发票、消费清单等。
记者随后又联系到了博山区工商局城东工商所,一名岳姓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遇到“禁止自带酒水”、“包厢内设最低消费”类似的遭遇,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关于“这些限制和收费被视作霸王条款”的明确表态,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工商法规里没有明确对此类情况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且禁止自带酒水这种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提及,所以没法处理,建议消费者在饭店中遇上此类霸王条款可采取与商家协商、向工商部门或消委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
记者带着问题咨询了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的吕律师,吕律师认为餐馆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声称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以及收取开瓶费等类似条款,实质上这样的告知没有法律效力,类似的店堂公示也无效。消费者当场可以拒付开瓶费,就算是付过之后也可以索还。
如果在现实中出现纠纷,遇到酒店、餐馆不执行,那么消费者是否能快速维权?记者从博山工商局城东工商所了解到,他们接到此类投诉并不多,而因此起诉到法院的案例更是没有。某业内人士表示,之所以为“霸王条款”诉至公堂的少之又少,一个原因是这个问题在法律界中仍有争议,另一个原因就是吃顿饭、带瓶酒就闹到法院,成本太高,为了几十元至几百元就去打官司,耗时费力几个月甚至一两年,而且还存在败诉的风险。从审判层面来说,如果最高法能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的案例,这种情况或许会大有改观。
为了更好地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今起,本报特开通“你有事 我帮忙”栏目,只要是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无论是物业服务、社会保障、道路出行、用水用电用气等问题,还是乱搭乱建、经营扰民、邻里纠纷等烦心事,都可向“你有事 我帮忙”栏目组记者反映。我们会第一时间采访并将问题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尽心尽力为您排忧解难,关注问题的解决进度,促进问题的最终解决;对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问题或困难,将进行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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