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呦呦在发现青蒿素对疟疾的治疗作用时,我国第一部专利法还未诞生,“专利”二字对当时的国人而言非常陌生,申请国外专利更是天方夜谭。如果抛开这些社会条件,假设条件允许,屠呦呦当时关于青蒿素的发现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呢?而这就需要考察屠呦呦关于青蒿素的发现是否具备专利申请的条件,即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屠呦呦的主要贡献在于,改进提取方法,用沸点较低的乙醚进行实验,从青蒿中成功提取出对疟原虫的抑制率达到了100%的青蒿素。
专家表示,青蒿素是一种化合物,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

屠呦呦的主要贡献在于,改进提取方法,用沸点较低的乙醚进行实验,从青蒿中成功提取出对疟原虫的抑制率达到了100%的青蒿素。
专家表示,青蒿素是一种化合物,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