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
鄂通城行非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汪向东,局长。
被执行人熊武被执行人毛细艳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一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行非审字第0010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熊武至今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熊武在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南通虹桥南路支行459860605720帐户上的存款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