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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惠祥中学建房严重影响轧钢厂家属南楼居民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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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因:惠祥中学建设的楼房使丁村路轧钢厂家属南楼(楼高4层)的采光严重受到影响。惠祥中学建楼未经我家属楼居民同意,自建楼房高达3层半(约12米),和我家属楼距离不到4米。严重影响我单元楼居民采光,建议拆除违规建设遮挡我家属楼采光的楼房。 事情经过:2015年8月,惠祥中学趁学生放假,日夜施工,严重影响我家属楼南楼居民采光。我家属楼居民多次反映,惠祥中学都没有停止施工。现已严重影响我家属楼居民采光,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及时处理。 问题所在单位:襄汾县新城镇丁村路惠祥中学 我家属楼位于襄汾县新城镇丁村路轧钢厂家属南楼(丁村路中段城西村牌楼往西100米处)
住建局回复如下: 您好! 您来信投诉的信件收悉,经清风丁陶平台办与住建局工作人员联系,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住建局工作人员同双方在施工现场进行了解决,现处理结果为:惠祥中学改变施工设计,妥善处理,消除对轧钢厂家属楼的影响,现双方已达成统一意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次来信。
实际情况:惠祥中学未更改施工设计,依旧盖楼房,现已严重影响我家属楼居民采光。


1楼2015-08-19 07:59回复




    2楼2015-08-19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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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2 22: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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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里说管用吗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5-08-1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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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都盖成了,现在说有用吗?楼里居民肯定不齐心!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5-08-19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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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惠祥中学盖楼的时候,就去襄汾县城建局反映了。。。结果没有处理。


          5楼2015-09-1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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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的轧钢厂遮住家属院,正常,要告也是以前告了,现在还有轧钢厂的家属吗?拆轧钢厂的时候咋去了,盖惠祥的时候咋去了,那时候就没人敢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5-09-12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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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告都不行,直接0351-8881890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5-09-13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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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都盖成了,有啥办法?能拆了吗?还是学校换地址?八月盖九月开学估计就使用了,舍得拆才怪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5-09-13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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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2 22: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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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设计的时候就没有考虑别人的感受么,学校都这样,以后怎么教育学生


                  9楼2015-09-14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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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祥中学的领导,你们设计盖楼的时候就不考虑附近居民的感受么,你们那么大的地方,非要建楼遮档我们家属楼居民的阳光。


                    10楼2015-09-28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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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盖的时候你怎么不当


                      11楼2015-09-29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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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里说不管用


                        12楼2015-09-30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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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大家关注。


                          13楼2015-10-0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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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祥中学校方趁着国庆假期在学校的违建旁搭建了新的设施,这更加严重影响轧钢厂家属南楼居民的采光。我家属楼居民想问问惠祥中学的领导:你们是如何考虑的呢,你们这样做是对的么?你们站在我家属楼居民的角度考虑问题了么,损害别人的利益,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很好么?我家属楼居民的感受,贵学校都不考虑么?


                            14楼2015-10-10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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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2 22: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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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章建筑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5楼2015-11-01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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