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因工受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2015-07-10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要求,现对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7月底前兑现待遇。
二、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l—6级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有关要求
(一)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参照《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50号)中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根据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提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同等级别伤残人员待遇差别较大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对待遇偏低的工伤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标准,逐渐缩小同级别工伤人员待遇差距。
(三)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制定待遇标准,按照规定时间为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兑现待遇。
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同步同比例进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工资和生活水平变化等情况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今后,省厅就此事不再另行下发文件,由各统筹地区制定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5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要求,现对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7月底前兑现待遇。
二、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l—6级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有关要求
(一)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参照《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50号)中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根据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提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同等级别伤残人员待遇差别较大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对待遇偏低的工伤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标准,逐渐缩小同级别工伤人员待遇差距。
(三)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制定待遇标准,按照规定时间为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兑现待遇。
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同步同比例进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工资和生活水平变化等情况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今后,省厅就此事不再另行下发文件,由各统筹地区制定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