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面这个插图是大宁河女士的第一个观点!
这个观点非常新颖,因此我提出几个问题和大宁河女士商榷:
1,“排除合理怀疑”最早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证明标准,后传入我国,但我国并没有直接照搬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而是采用了“排他性”这个法学名词用于诠释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定义和内涵。
2,所谓“排他性”,即从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一切矛盾,从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上,该结论必须是排除其他一切可能而是本案的唯一结论。“
3,”排他性”的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明确、具体,即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全案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结论。
根据上述3点,可以得出结论:
1,证据的要求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该证据链所得出的犯罪事实必须唯一。
也就是说“排除合理怀疑”并非针对单个证据,而是针对犯罪事实。
http://tieba.baidu.com/p/3596246189这个帖子中对证据以及排除合理怀疑亦有相同的叙述,请大宁河女士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