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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弓箭是否合法的说明以及管制刀具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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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沧海烟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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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直在找关于弓箭合法的法律条文,打算打出来和弓放在一起,遍寻之后得出如下结果,如有不足欢迎补充。
此贴部分内容转自
@太太乐狐狸精
的一个帖子,再加上自己的一些补充,如果觉得有帮助,就请顶贴,以帮助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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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版:
标题: 关于个人持有弓箭类器材的问题
内容: 管理员您好!我是一个射箭项目的爱好者,想购买弓箭进行练习,公安部门对个人持有弓箭类器材(主要是反曲弓和复合弓)有何相关规定?是否需要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谢谢!
答复部门: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10-11-17 15:08:53
回复: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回复:非机械的弓箭类器材(反曲弓、复合弓)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畴,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等环节均不需要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但是机械类的弓箭类器材,如弩(又称:机械弩、弩机)是一种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物品。1999年,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弩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切实加强有关管理工作。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了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的行政许可。因此,弩的使用仅限于竞技弩射活动和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等特殊需要,单位或个人因商业活动需要,不得购买使用弩。
2026-03-21 01: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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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补充一点:
同时,我也咨询了一些身边的警察、律师朋友,对于中国大陆地区法律的相关界定,有这么一个概念,叫做“预储能”。也就是,对于火药枪、气枪、乃至弹弓枪、弩等,这类预先储存能量,随时通过扳机,或者类似扳机的结构,随时可以激发的装置,都是违法的。
这点和国外、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等的法律定义基础不一样。中国大陆地区并不以“焦耳”数作为合法的界限,对于老百姓来说,记住:只要是预先储能,随时激发的,都是违法的。反过来,类似弓箭、弹弓等,即时拉开,即时激发的,目前都还是合法的。至于今后的法律怎么变化,就还要再看后续的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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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部分为转载自
@太太乐狐狸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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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关于驽的法律条例:治安管理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机械的弓箭类器材(反曲弓、复合弓)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畴,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等环节均不需要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而弩(又称:机械弩、弩机)是一种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物品。1999年,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弩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切实加强有关管理工作。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了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的行政许可。因此,弩的使用仅限于竞技弩射活动和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等特殊需要,单位或个人因商业活动需要,不得购买使用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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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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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补充关于弓箭运输机携带方面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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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危险运动器材,运输及在公众场合对此有明确规定:
1:运输中必须封装在包装中,不得裸露。以运动器材名义办理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托运手续,不得携行。
2:不得在非运动场地、非专业场所展示或示众。
3:在未取得国家授权的狩猎凭证前严禁在国家允许的狩猎区域和狩猎时间内狩猎。【相关手续请与当地森林公安局取得联系】
4:使用的箭,在到达运动场地或者专业场所前,箭头必须拆卸与箭杆分离。箭的运输过程中必须处于箭头和箭杆分离状态。箭头可携行,箭杆必须办理托运手续。
5:所有复合弓的技术参数不得超越FITA关于竞技射准复合弓的定义。
最后提醒广大弓友们,弓箭隶属于体育运动器材,但是对于运输和使用环境是有一定限制的,原因还是因为他具有一定的杀伤力。
2026-03-21 01: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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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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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下内容来自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标题: 关于个人持有弓箭类器材的问题
内容: 管理员您好!我是一个射箭项目的爱好者,想购买弓箭进行练习,公安部门对个人持有弓箭类器材(主要是反曲弓和复合弓)有何相关规定?是否需要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谢谢!
答复部门: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10-11-17 15:08:53
回复: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回复:非机械的弓箭类器材(反曲弓、复合弓)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畴,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等环节均不需要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但是机械类的弓箭类器材,如弩(又称:机械弩、弩机)是一种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物品。1999年,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弩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切实加强有关管理工作。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了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的行政许可。因此,弩的使用仅限于竞技弩射活动和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等特殊需要,单位或个人因商业活动需要,不得购买使用弩。
火药枪、气枪、乃至弹弓枪、弩等,这类预先储存能量,随时通过扳机,或者类似扳机的结构,随时可以激发的装置,都是违法的。
反过来,类似弓箭、弹弓等,即时拉开,即时激发的,目前都还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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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制刀具的那一条被删了,现附上干部治安管理局关于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连接
http://www.mps.gov.cn/n16/n1991360/n1991447/2384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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