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卖方并不是从事正常的商品经营活动,其买卖活动具有“打游击”的性质,买卖做成一笔是一笔。其主观上具有骗取钱财的目的。其次70的高伤武器在与70的简易高伤市场价值相差数十倍。卖方实际上是利用他人无知或贪图便宜的弱点,以价值极低的物品冒充高价的简易高伤向他人廉价出售,即卖方是通过欺骗的手段,使他人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认为该物品是简易高伤)而作出的将金钱交与自己,卖方通过一系列的“买卖”获取较大的非法利益,卖方的行为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后,尽管卖方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但该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该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即犯罪客体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综上,从犯罪目的,犯罪客观方面及侵犯的法益来看,卖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然而数量较小,现实生活并不会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