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鉴是可耻的吗?
这是当下舆论最为我厌恶的一点,好像有所借鉴就显得低人一等,而100%的原创就是值得赞赏的——无论它实际听起来怎样。
为了防止之后的讨论陷入误会,这里先明确一个概念,本文一切关于“相似性”的讨论是建立在“借鉴”而非“抄袭”的概念上的,对后者的态度我赞同普遍观点:Search and Destroy!Search and Destroy!
而后者与前者如何区分,对多数人来说是一个度的问题,而且现在由于版权被空前重视,这已经成为一个法律课题,比较著名的业内行规——八小节(注意不是八个音,没见谁评论音乐说几个音的)相同是底线,触线者死。其他标准还有很多,足够法学院建课题哦不建专业了。
注意,前面所说的都是当下法律界定,至于你心目中的底线,请自行斟酌树立,并认真遵守。
本文的用例选择和观点角度当然是取自笔者个人的心理标准,所以这里简单说明一下:对同人创作,只要不是恶意(有诋毁性质或者危害所有观众情绪的)引用或修改,未经同意为自己谋取名利,直接宣称作品为自己原创——否定有任何借鉴——实际上无法证明自己,其他情况,只要有作者自己的思考和努力,都是可以接受的。
对商业作品,在此之上对作者自己的特色我有更高要求——谁叫你拿出来卖了?乐思(旋律、和弦、节奏之和)、编曲、音色、结构、歌词(如果有)至少过半元素应该有自己的特点(也就是能跟他人分出不同),否则即使声明了是改编或cover,我也觉得改得没水平——除非以还原度作为卖点的,这个论外。
扯远了,说这么多也是希望各位在看下面的内容之前有时间整理清楚自己的底线,这很重要,这是判断的标准,这是黑白的界线。以下用到的例子都是被我认为“无罪”的。
---【那么带着你的底线开始吧】---
为什么文学或者说文化源上的借鉴常被说成是阅历广泛,是底蕴深厚,“快看作者这个角色是以谁谁谁的谁谁谁为原型的,这个场景参考了几几年的哪哪电影哪一幕,哦这句话居然来自那个什么部落当地的谚语,厉害!”这种探索的兴奋到了音乐上怎么就变成低人一等了呢?“嗯,这段是那首啥啥啥的两个小节嘛,改了下节奏,这句词不是那个谁86年唱过吗?唉唉还学人家大神来个小段子啊,真是……”
这算哪门子双重标准啊!你以为作曲比写小说容易啊!你以为伏尔塔瓦河那醉人的旋律是斯美塔那自己哼出来的啊!你以为Brahms自己闷头写了21首四手联弹然后脑袋一拍就叫匈牙利舞曲了?你以为莫神童会说话以前就会作曲?这里引用一下某著名人士言论:

关于莫神童这里不多说了,有兴趣可以去看看他那神级flag。(*1
使用已有素材本就是自古以来的事,并且由此诞生的杰作数不胜数,谁质疑过匈牙利舞曲或我的祖国以及各民族派作品的艺术价值?不要说那时候没有版权意识,意识一直有,只是没保护。贝多芬曾为此专门写过“让维也纳钢琴师没法弹”的东西以维护自己的作品版权,Brahms为他自己的一交被称为贝十而大为恼火,虽然有所借鉴或致敬,但这一叫法让他感觉带有抄袭之意(*2,而且当初这么叫的还是彪罗——彪罗谁?彪罗是指挥家,李斯特的学生,被瓦格纳NTR,他的继任者是那个尼基什,尼基什又是谁?是富特文格勒的前任——如果你不认得这几个名字,还请对此文后续内容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备。
到此第一个问题的观点我想已经明了,使用已有的素材在任何创作领域都应是可以接受的,音乐上的借鉴也同样,并不比纯原创的价值低,毕竟没理由认为破出框或者改框为碗就比自己重做一个框容易。相反在修改与融合中迸发出的独特火花更加令人兴奋,具有更高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