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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一起由“袭警”引发的命案 | 史太Long
原创 2015-05-15 那五 南都周刊
文_那五
“袭警”是一个现代的法律概念,清朝在新政之前,并没有建立近代警察编制,自然也没有“袭警”的说法。这里的“袭警”一词,只是借用而已。如果要仿照“袭警”造一个恰切的词,不妨叫“袭役”——因为当时履行类似警察职能的公职人员,叫做“捕役”,也就是我们在古装电视剧中常常看到的捕快。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桩发生在清朝嘉庆二年、由“袭警”引发的人命案。案件的当事人叫邵本,是县衙一名负责缉拿盗贼的捕役。
话说某日,县衙接报:盗贼李二等人盗窃了平民的马资、衣物。县令便给捕役邵本签发“缉票”(相当于逮捕令。按清代立法,捕役必须拿到缉票,才有权的拘捕某个人),命他率领同事邵殿立、赵来法查缉李二一伙。
邵本很快侦查到李二等人下落,立马乘夜前往缉拿。到达李二与同伙段二的藏身之所时,已是三更时分。捕役邵殿立与赵来法上前叩门,段二不知是捕役,出来开门探看,即被邵殿立当场拿获。邵本则马上冲进屋,想捉住李二。在邵本进屋后的短短几分钟时间内,屋内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成了一个谜。等到赵来法冲入房间时,发现李二已被邵本的铁枪扎中腹部,倒地不起。三日后,李二殒命。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5-05-16 00:03回复
    一起寻寻常常的盗窃案,现在却演变成人命大案。邵本也从一名捕快变成了杀人嫌犯,接受调查与审讯。
    法庭审讯的重点,放在盗贼李二在邵本冲入房间之后是否有“持械拒捕”、“袭警”的情节上。因为按照《大清律例》,“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勿论;若已就拘执及罪人不拒捕而杀,各以斗杀论。”意思是说,捕役当场杀死手持武器拒捕的逃犯,属于履行职务,不必坐罪;如果逃犯已被拘执,或者没有拒捕的举动,捕役杀死他,则要论罪,按“斗杀罪”论处。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5-05-16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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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8 14: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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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按照唐宋时期的刑法,犯人若手无兵器,那么他即使拒捕,捕快也无权格杀,否则,致人死亡的捕快要判“徒二年”之刑;如果捕快在抓捕犯人的过程中使用刀刃杀死空手的犯人,罪行更重,按“故杀伤”论处。唐宋政府之所以设立这一法条,是考虑到“伤害能力的平衡”,犯人如果手无寸铁,对捕快构不成杀伤力,这种情况下捕快便没有理由击毙犯人,更没有理由使用刀刃等杀伤力很大的武器。
      但明清政府的立法没有继承这两条限制捕快“格杀勿论”特权的条款,只是规定在一种情况下捕役不可杀死犯人:犯人无力(已被拘执)或无意拒捕的时候。因此,“邵本杀李二”案的审讯重点,就是认定李二有没有拒捕。如果李二有拒捕之举,则捕役邵本当场扎他一枪,属于正当履行职务,无罪;如果李二没有拒捕,邵本杀他,就犯了“斗杀罪”。依清律,斗杀致人死亡,要判绞刑。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5-05-16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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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桩案子记载在清代《刑案汇览》中,我看到这里时,心头立即涌出一个想法:如果那时候就有拍摄技术,如果李二的房间内装有摄像探头,那么事情便非常容易解决,只要将视频调出来,真相便一清二楚。但清代时拍摄技术还未发明出来,所以只能靠当事人口供。
        邵本的口供说:在他冲进房间时,李二闻声惊起,操起一把刀子,“欲行拒捕”。邵本担心被他砍伤,情急之下,才用所带铁枪扎了他肚子。如此说来,捕役邵本动枪,显然属于正当履行职务了。
        但是且慢。法官很快发现了一个疑点:“邵本等商同往拿窃贼时,已三更。李二等业已睡宿。邵本进屋时,必然昏黑,何以见及李二拾刀?拒捕情节已未确凿。”法官的这个怀疑很合理。邵本等人前往拿人时,已是半夜三更,黑灯瞎火的,怎么可能看得见李二拾刀这么细巧的动作?
        换言之,捕役邵本有可能撒谎。
        审讯到最后,法庭因为无法排除邵本撒谎的疑点,便按“罪人不拒捕而擅杀以斗杀论”的律例,判处邵本绞刑。
        案子经巡抚复审后,上报到中央刑部。刑部在复核时,又认为原来的判决太草率,捕役邵本并无杀死李二的动机,如果李二没有持械拒捕,邵本似乎没有理由要置李二于死地。如果邵本的动枪属于正当履行职务,却被判了绞刑,岂不是含冤而死?原判决“仅称李二闻拿惊起,欲行拾刀拒捕,遽将邵本依罪人不拒捕而擅杀以斗杀论律,拟以绞候”,案情未明,拟罪失当:“声叙未为明晰,罪名生死攸关”。
        因此,刑部将案件驳回重审,“令该抚遵照指驳情节,推究确情,按律妥拟”。
        邵本杀李二究竟是不是“罪人不拒捕而擅杀”,案子最后的审判结果又如何,限于史料记载没有下文,我们现在也就不得而知了。这宗未知结果的公案告诉我们:现场监控视频有多么重要。如果那时候有视频资料,马上就可以水落石出。当然,这里说的视频资料是指未经剪辑的原始图像记录。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5-05-16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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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不预设立场。很好奇是否真有其事,如果有,是怎么挖掘出来的。还有这段话,值得思量。 假如按照唐宋时期的刑法,犯人若手无兵器,那么他即使拒捕,捕快也无权格杀,否则,致人死亡的捕快要判“徒二年”之刑;如果捕快在抓捕犯人的过程中使用刀刃杀死空手的犯人,罪行更重,按“故杀伤”论处。唐宋政府之所以设立这一法条,是考虑到“伤害能力的平衡”,犯人如果手无寸铁,对捕快构不成杀伤力,这种情况下捕快便没有理由击毙犯人,更没有理由使用刀刃等杀伤力很大的武器。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5-05-16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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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耻的小把戏,呵呵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5-05-16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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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帖子这么快就沉了,都没人批判一下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5-05-20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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