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4-04-21 来源:昆山市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镇党委和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为支持全市工业经济以创新驱动为动力,以做大做强为目标,以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导向,突出发展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加快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拓展发展空间,壮大总量规模,提升质量层次,全面增强工业经济综合竞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经项目评审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鼓励企业快速成长
年营业收入10亿元(不含)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其中: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增幅在10%以上且年度营业利润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60万元;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增幅在30%以上且年度营业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增幅在40%以上且年度营业利润3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列入昆山市工业经济新增长点重点项目(指新增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当年度实现产出的,每新增营业收入1亿元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列入上规模培育计划的创业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指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不含)以下),对其技改设备、产品研发、信息化建设等提升发展能力项目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按投入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省级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市特色产业基地内租赁标准厂房的小微企业,3年内按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15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实施做大做强且总部设在本市的企业,经所在区(镇)管委会(政府)认定,报市打造昆山工业经济升级版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对该企业按被重组企业重组净资产给予1%~5%的补助。
对兼并(收购)属淘汰落后产能或低产出企业并实施就地转型发展新兴产业的企业,经所在区(镇)管委会(政府)认定,报市打造昆山工业经济升级版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对该企业按被兼并(收购)企业兼并(收购)净资产给予1%~5%的补助。
对属淘汰落后产能或低产出的企业且实施关停,其资产由所在区(镇)管委会(政府)收购的,经所在区(镇)管委会(政府)申报,经市加快转型升级腾出发展空间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其腾出的土地按昆山市人民政府“昆政发〔2013〕38号”《关于加快转型升级腾出发展空间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对经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后奖励800万元;在境内“新三板”挂牌后奖励250万元;在境外上市后奖励550万元;在境外上柜后奖励25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若转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市场上市,则扣除已兑现部分予以奖励。各区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企业完成股改、材料申报后预垫付部分奖励。
上市公司非个人股东在昆限售股减持,按其经审核认定的减持股份收益的4%予以奖励。2011年10月11日前本地已上市公司在昆托管的个人股东限售股,按其经审核认定的减持股份收益的7.6%予以奖励。2011年10月11日后本地上市企业的个人股东限售股,按其经审核认定的减持股份收益的4.8%予以奖励。外地上市企业在昆托管个人股东限售股,按其经审核认定的减持股份收益的7.6%予以奖励。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限售股,参照上述标准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
市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设备(含机器人自动化装置,下同)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税,下同)以上;列入苏州市新兴产业统计目录的企业,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经评审,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200万元)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4个月。
对投资规模大、产业支撑和带动能力强、总投资150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领域的新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对获得国家、省认定授牌但未安排奖励资金的首台(套)项目的企业,按国家、省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建设创新平台
对市特色产业基地、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实施产品展示、技术服务和智能化等功能性建设的项目,分别按设备、软件投资额的30%、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再分别按设备、软件投资额给予20%、10%的追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追加补助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创牌采标
对新获得国家、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和100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质量标杆、管理创新示范、国家品牌培育示范,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各类企业,奖励80万元。新获得国家品牌培育试点、省品牌培育示范、管理创新示范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服务明星、品牌培育试点称号的各类企业,奖励20万元;新获得苏州市名牌产品或苏州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各类企业,奖励2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金奖的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新产品奖(或重点推广应用的新产品新技术、专精特新产品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企业自主研发并通过国家、省鉴定的新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在昆山市新注册商标的企业或个人,每件商标给予1000元补助。凡逐国(地区)注册的商标,每件给予3000元补助;按马德里协定办理注册的商标,一次性在5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给予5000元补助。
对参与WTO/TBT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并被评议方采纳的,资助50万元。
对企业提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并得到立项认可,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资助100万元。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主要起草单位资助50万元;批准为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主要起草单位资助20万元。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
对主导或参与起草国外先进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对获得国家4A级、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资助8万元、5万元;获得省4A级、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
对承担国家、省有关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
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企业,资助2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发展绿色经济
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节能型企业、能效之星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获得苏州市级“能效之星”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经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业化推广项目,根据节能效果及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70万元。
对完成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提出的方案总实现率达75%以上,其中: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实现率100%,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现率50%以上,根据投入费用实行分档补助:投入费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下同)以下,补助3万元;100万元~150万元,补助5万元;150万元~200万元,补助8万元;200万元以上,补助10万元。
对通过国家能源体系认证或评价的企业,奖励5万元。
对列入我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实施关停后,经审核,按企业落后产能生产设备帐面资产净值的3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列入淘汰目录的小锅炉,以拆除锅炉的铭牌蒸发量为准,每吨最高补助4万元;列入淘汰目录的变压器,按每千伏安补助50元;列入淘汰目录的空压机、水泵、电动机等设备,根据淘汰规模和节能效果作适当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内外资企业融合发展
对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配套项目(包括生产设备、自制设备、辅助设备等,下同),经验收合格,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奖励10万元;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800万元,奖励15万元;设备投资额在800万元~1200万元,奖励20万元。
对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品牌或关键技术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奖励20万元。
对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配套层次高、发展前景好、与本市主导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奖励15万元。
以上各项设备投资期不超过二年。
配套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开发生产新的配套产品,经认定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条 加快推进两化融合
对新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物联网、三网融合等信息化示范企业及工程的,经审核,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新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物联网、三网融合等信息化试点企业及工程的,经审核,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
对列入昆山市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列入昆山市物联网、三网融合应用示范工程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对新获得省五星级、苏州市四星级“数字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十一条 加快发展软件产业
对通过省认定的软件企业补助5万元;对经认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软件产品,补助5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当年度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对新列入国家、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软件产品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获得昆山市级优秀软件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引导担保机构做大规模,对拥有《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年平均担保余额高于担保机构年平均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3倍、担保费率不高于2.5%,且当年度担保业务的60%以上是面对中小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按当年度发生的担保总额的0.5%给予补助,其中对列入苏州市新兴产业统计目录企业的担保补助标准提高至1%,最高补助金额500万元。凡当年度获得省级(含)以上财政补助的,在地方补助金额中扣除省级补助金额的70%。
支持企业展示展销。对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展示展销活动,标准展位的摊位费、统一布展费由政府组织部门全额承担,对经批准设立特装展位的参展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支持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获得省级中小企业三星级以上公共服务机构的单位,奖励50万元。对列为市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机构的单位,其相关费用(固定资产费用指软硬件购置、服务设施新建或改造支出,服务费用指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服务活动项目支出),经审核后,按不超过实际费用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对通过昆山市级信用管理贯标验收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评定为省级、苏州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昆山市域范围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
本意见所确定的各项奖补资金,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由市财政承担,企业做大规模、快速成长和限售股减持奖励由市、区(镇)财政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其它各项由市、区(镇)财政分别承担60%、40%。
本意见由昆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昆山市原有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意见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中共昆山市委员会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9日
发布时间2014-04-21 来源:昆山市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镇党委和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为支持全市工业经济以创新驱动为动力,以做大做强为目标,以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导向,突出发展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加快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拓展发展空间,壮大总量规模,提升质量层次,全面增强工业经济综合竞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经项目评审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鼓励企业快速成长
年营业收入10亿元(不含)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其中: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增幅在10%以上且年度营业利润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60万元;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增幅在30%以上且年度营业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增幅在40%以上且年度营业利润3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列入昆山市工业经济新增长点重点项目(指新增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当年度实现产出的,每新增营业收入1亿元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列入上规模培育计划的创业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指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不含)以下),对其技改设备、产品研发、信息化建设等提升发展能力项目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按投入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省级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市特色产业基地内租赁标准厂房的小微企业,3年内按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15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实施做大做强且总部设在本市的企业,经所在区(镇)管委会(政府)认定,报市打造昆山工业经济升级版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对该企业按被重组企业重组净资产给予1%~5%的补助。
对兼并(收购)属淘汰落后产能或低产出企业并实施就地转型发展新兴产业的企业,经所在区(镇)管委会(政府)认定,报市打造昆山工业经济升级版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对该企业按被兼并(收购)企业兼并(收购)净资产给予1%~5%的补助。
对属淘汰落后产能或低产出的企业且实施关停,其资产由所在区(镇)管委会(政府)收购的,经所在区(镇)管委会(政府)申报,经市加快转型升级腾出发展空间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其腾出的土地按昆山市人民政府“昆政发〔2013〕38号”《关于加快转型升级腾出发展空间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对经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后奖励800万元;在境内“新三板”挂牌后奖励250万元;在境外上市后奖励550万元;在境外上柜后奖励25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若转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市场上市,则扣除已兑现部分予以奖励。各区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企业完成股改、材料申报后预垫付部分奖励。
上市公司非个人股东在昆限售股减持,按其经审核认定的减持股份收益的4%予以奖励。2011年10月11日前本地已上市公司在昆托管的个人股东限售股,按其经审核认定的减持股份收益的7.6%予以奖励。2011年10月11日后本地上市企业的个人股东限售股,按其经审核认定的减持股份收益的4.8%予以奖励。外地上市企业在昆托管个人股东限售股,按其经审核认定的减持股份收益的7.6%予以奖励。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限售股,参照上述标准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
市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设备(含机器人自动化装置,下同)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税,下同)以上;列入苏州市新兴产业统计目录的企业,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经评审,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200万元)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4个月。
对投资规模大、产业支撑和带动能力强、总投资150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领域的新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对获得国家、省认定授牌但未安排奖励资金的首台(套)项目的企业,按国家、省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建设创新平台
对市特色产业基地、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实施产品展示、技术服务和智能化等功能性建设的项目,分别按设备、软件投资额的30%、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再分别按设备、软件投资额给予20%、10%的追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追加补助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创牌采标
对新获得国家、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和100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质量标杆、管理创新示范、国家品牌培育示范,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各类企业,奖励80万元。新获得国家品牌培育试点、省品牌培育示范、管理创新示范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服务明星、品牌培育试点称号的各类企业,奖励20万元;新获得苏州市名牌产品或苏州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各类企业,奖励2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金奖的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新产品奖(或重点推广应用的新产品新技术、专精特新产品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企业自主研发并通过国家、省鉴定的新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在昆山市新注册商标的企业或个人,每件商标给予1000元补助。凡逐国(地区)注册的商标,每件给予3000元补助;按马德里协定办理注册的商标,一次性在5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给予5000元补助。
对参与WTO/TBT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并被评议方采纳的,资助50万元。
对企业提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并得到立项认可,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资助100万元。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主要起草单位资助50万元;批准为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主要起草单位资助20万元。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
对主导或参与起草国外先进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对获得国家4A级、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资助8万元、5万元;获得省4A级、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
对承担国家、省有关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
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企业,资助2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发展绿色经济
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节能型企业、能效之星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获得苏州市级“能效之星”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经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业化推广项目,根据节能效果及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70万元。
对完成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提出的方案总实现率达75%以上,其中: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实现率100%,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现率50%以上,根据投入费用实行分档补助:投入费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下同)以下,补助3万元;100万元~150万元,补助5万元;150万元~200万元,补助8万元;200万元以上,补助10万元。
对通过国家能源体系认证或评价的企业,奖励5万元。
对列入我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实施关停后,经审核,按企业落后产能生产设备帐面资产净值的3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列入淘汰目录的小锅炉,以拆除锅炉的铭牌蒸发量为准,每吨最高补助4万元;列入淘汰目录的变压器,按每千伏安补助50元;列入淘汰目录的空压机、水泵、电动机等设备,根据淘汰规模和节能效果作适当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内外资企业融合发展
对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配套项目(包括生产设备、自制设备、辅助设备等,下同),经验收合格,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奖励10万元;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800万元,奖励15万元;设备投资额在800万元~1200万元,奖励20万元。
对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品牌或关键技术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奖励20万元。
对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配套层次高、发展前景好、与本市主导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奖励15万元。
以上各项设备投资期不超过二年。
配套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开发生产新的配套产品,经认定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条 加快推进两化融合
对新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物联网、三网融合等信息化示范企业及工程的,经审核,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新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物联网、三网融合等信息化试点企业及工程的,经审核,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
对列入昆山市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列入昆山市物联网、三网融合应用示范工程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对新获得省五星级、苏州市四星级“数字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十一条 加快发展软件产业
对通过省认定的软件企业补助5万元;对经认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软件产品,补助5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当年度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对新列入国家、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软件产品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获得昆山市级优秀软件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引导担保机构做大规模,对拥有《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年平均担保余额高于担保机构年平均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3倍、担保费率不高于2.5%,且当年度担保业务的60%以上是面对中小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按当年度发生的担保总额的0.5%给予补助,其中对列入苏州市新兴产业统计目录企业的担保补助标准提高至1%,最高补助金额500万元。凡当年度获得省级(含)以上财政补助的,在地方补助金额中扣除省级补助金额的70%。
支持企业展示展销。对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展示展销活动,标准展位的摊位费、统一布展费由政府组织部门全额承担,对经批准设立特装展位的参展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支持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获得省级中小企业三星级以上公共服务机构的单位,奖励50万元。对列为市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机构的单位,其相关费用(固定资产费用指软硬件购置、服务设施新建或改造支出,服务费用指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服务活动项目支出),经审核后,按不超过实际费用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对通过昆山市级信用管理贯标验收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评定为省级、苏州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昆山市域范围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
本意见所确定的各项奖补资金,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由市财政承担,企业做大规模、快速成长和限售股减持奖励由市、区(镇)财政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其它各项由市、区(镇)财政分别承担60%、40%。
本意见由昆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昆山市原有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意见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中共昆山市委员会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