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的另一个洞见是认为:鸦片战争之后,由于中国比较好地运用了国际法,非但没有使得一般英国商人得到什么自由贸易的实际好处,甚至英国人在条约上也没有沾到一寸土地的便宜。至于得到了赔款,对于英国这个靠资本立国的岛国而言已经满足,而领土对于中国这种大陆国家而言,则比什么都重要。从长远看,恩格斯认为中国能将城下之盟签成这样,已经不失为明智之举。
如果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要保证领土上的互不侵犯,其次主张国家之间通过贸易发展友好关系,那么中国人是多么熟悉国际法和自由贸易的规则啊,只要从他们与英国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就能看出来。显然,在与英国打交道的过程中,中国首先诉诸国际法关于领土完整的条款,其次才在贸易问题上做出了未必有利于一般英国商人的让步。中国人并非像英国人一厢情愿以为的那样不懂国际法和自由贸易,而是对于国际法和自由贸易条款相当有经验,在与英国订立《南京条约》时,大清尽管不得不放弃“禁烟”,但它却保全了领土完整;尽管被迫“与英国贸易标准接轨”,从而采取对鸦片收税管理的方式,中英两国却因此开始了对于一切商品的“双重征税”。而这种“双重征税”,其实对于中英贸易并无任何好处,起码牺牲了是双方的利益,尤其对于英国商品,特别是英国布匹的出口,更是没有任何益处。从某种程度上说,清政府利用英国政府热衷的国家对贸易征税条款上的漏洞,竟然将英国人给涮了!因为所谓双重征税,恰恰使得一般本份的英国商人成为了鸦片贸易的真正牺牲品;英国政府虽然拿到了赔款,可牺牲的却是除了鸦片贩子以外,所有英国商人的利益!
近代以来形成的国际法的基本准则的两个要点,乃是国家之间的领土互不侵犯和通过贸易发展关系,而大清的国际法经验和贸易经验,当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与俄国人打交道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中俄尼布楚条约》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条约,不但由法国传教士张诚和白晋参与其事,创造了近代国际法和条约制度的许多内容,而且它也为国际法准则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今天人们往往说国际法是《威斯特法利亚条约》后近代欧洲的产物,这实际上也是非常一厢情愿的说法,因为《中俄尼布楚条约》签订以来,大清对于依据国际法订立条约的那些程序,一点也不会比英国人更陌生。甚至可以说,早在康熙时代,订立《中俄尼布楚条约》的那个年头,中国政府就对这一套十分熟悉了;并且就国际法程序的形成而言,中俄之外,法国人还参与其事。如果没有这个经验,如果大清对于国际法一无所知的话,那1841年它就不可能软磨硬泡,将那城下之盟的《南京条约》,订得如恩格斯所说,“几乎成为烫英国大嘴巴的热地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