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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诸大神探讨一下特殊累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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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科学子2012
  • 颇具名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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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在特殊累犯中增加了“恐怖主义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那么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甲于2000年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于2005年刑满释放,于2012年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能不能作为特殊累犯处理?
本人从两个方面都想了理由,一方面,2000年的时候特殊累犯并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也就是说,甲于2000年犯前罪的时候并不能认识到以后无论何时再犯都会作为累犯处理的结果,他可能会认为自己只要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不故意犯罪就可以了,现在却要因为2000年所犯之罪是特殊累犯规定的犯罪而被作为特殊累犯,那么会对甲十分不公平。
另一方面,累犯制度是刑事政策的产物,从重的基础是处罚犯罪人犯后罪时无视以前的刑罚体验而且,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罪名恰恰是刑法要打击的,说明累犯制度重点规制的是后罪,而且,既然犯后罪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生效,而行为人也认识到自己之前的犯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犯罪,那么此时将其作为特殊累犯处理也并不会违背责任主义。
本人觉得,以上两个方面的理由都有道理,而我偏向于后者,认为甲构成特殊累犯。求问诸大神有什么宝贵意见?


  • 汤圆太太
  • 闻名一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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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解释为准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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