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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议就一个与柏洋合作之电影项目之可行性研究之最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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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公告(统称「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之关连交易,涉及柏洋与比高电影订立该协议,以进行根据该项目筹备制作该电影之可行性研究之开发项目。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之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该协议,可行性研究拟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或该协议订约方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或之前完成,其后已顺延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由於比高电影需要额外时间完成可行性研究,比高电影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与柏洋订立另一份延期函件,故可行性研究将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或该协议订约方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或之前完成,而期权行使价已修订为2,500,000港元另加15%年度化回报之总额,代价最多以3,000,000港元为限。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该协议所有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承董事会命
比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昌义
香港,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1楼2015-04-14 14:5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