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去年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些商家通过广告、店堂告示、会员卡等形式,规定自身拥有最终解释权,这种约定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对合同条款解释的权利,属于违规行为。“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特价商品恕不退换”,这些貌似合理的条款,实际都是商家为推卸责任而制订的“不平等条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含有这些内容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均属无效。
附链接http://www.newsxy.com/paper/xywb/783/6959/1420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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