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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为什么在失业人员的问题不能正常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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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吧管理员是公正的


19楼2008-04-27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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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楼2008-04-27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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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14 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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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贴吧管理员是公正的


      21楼2008-04-27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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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211.98.*
        21楼就是那个妖孽???快滚!!!!!老夫当时不想骂你!!!!


        22楼2008-04-27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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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5.147.*
          .


          24楼2008-04-27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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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5.159.*
            支持狼哥的正义!!!!!!!!


            25楼2008-04-27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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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1.137.199.*
              她还以为别人都看不透,典型大白痴!


              27楼2008-04-27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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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妈了个巴子,辩论就辩论,骂人做甚


                28楼2008-04-27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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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14 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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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211.100.*
                  侍郎:“妈了个巴子”不是骂人吗


                  29楼2008-04-27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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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关注失业人员........


                    30楼2008-04-27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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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31楼2008-04-28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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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211.96.*
                        DING


                        32楼2008-04-28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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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企业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职工实行退休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条件的患病、因工致残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按照上述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都可以寻求职业,从事社会生产经营等活动,并取得合法收入。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不属于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


                          33楼2008-04-28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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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就业压力大,始终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我们既要看到已经取得的成绩以及各种有利条件,也要看到再就业工作任务的艰巨与紧迫,要以更高的自觉和更大的力度,认真做好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办法出台

                            本报北京1月25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实施意见》明确,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先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年终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情况再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分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征管的,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年终由地方税务机关将企业实际减免税情况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再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4楼2008-04-28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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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14 14: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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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楼2008-04-29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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