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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长春交警将不再处罚
网易军事2015年1月8日06:53
根据新修改后实施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重新制定了十二项交通违法行为,只采取警告教育不予处罚的规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已经警告教育二次后,第三次违反后,将进行必要的处罚。
同时,长春交警对酒后驾驶、闯红灯、超员超载、涉牌涉证等十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继续严格管理。
多次轻微违法
将被必要处罚
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王玉民说,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对于各级政府、各级部门所承担的责任,以及交通参与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理,都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在对交通违法处罚上,对一些轻微违法、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只采取警告教育、不进行罚款的调整,如: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且未造成后果,只予以警告。
“为此,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认真研究新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此前已经实行的轻微交通违法不予处罚的人性化管理措施,重新制定了十二项交通违法行为,只采取警告教育不予处罚的规定。”王玉民说,但对同一违法行为已经警告教育二次后,第三次违反后,将进行必要的处罚。
十二项轻微交通违法
王玉民说,虽然交警部门不对这十二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了,但并不代表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没有危害,并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进行了解读。
(一)机动车驾驶室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或者驾驶两轮摩托车时车把悬挂物品妨碍安全的,经指出后立即改正、排除妨碍的;
解读:一旦驾驶员视线受阻,将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在事故发生时,驾驶室内的饰品、悬挂物可能对成员造成二次伤害。建议广大驾驶员主动取下这些威胁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饰品。
(二)机动车行驶途中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号牌被污水、泥尘遮挡不清,经指出后立即清除的;
解读:号牌遮挡情况在东北的冬季较多发生,这种情况并非大多数驾驶员故意所为。只要驾驶员听从民警劝告,在第一时间恢复号牌的洁净,将可以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