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楼主的这篇贴子我有几个女犯死刑的问题想要请教:
一、为何我国刑法规定怀孕女犯不能判死刑?
按原文描述,准确的说应该是“犯下极恶之罪(故意杀人、贪污或贩毒的金额和数量达到刑法规定足以判处死刑的程度等),但在抓捕和关押审讯期间怀孕的女犯人,法院在审判时不能判死刑,死缓也同样不能判,就算是流产了也不能,最多只能判无期”。
按此看来,不管是“罪犯凶手在被捕之前就是孕妇,关押审判过程中也仍处于怀孕阶段”,还是“女犯之前不是孕妇,但在判决前后的关押审讯期间因某种原因怀上了的(如和狱警或其他某人发生关系,或是通过其他手段),都可以逃离死罪。”
因此我想具体问问:
1.刑法制定这样条例的依据是什么?
如果说将怀孕女犯执行死刑,连腹中胎儿一块杀掉那的确残忍不人道,但为什么就连判处死缓,在生产完之后再执行死刑都不可以?即便是在是在关押期间流产了也不行呢?
是因为受孕孕育新生命的行为和过程算是“将功补过”因此降低刑罚?
还是因为出于所谓的“人道主义”认为判这种情况的罪犯死刑死缓是残忍的?
又或者是怕婴儿无人抚养照顾举世无亲?(不过仔细想这有些说不通,孩子出生后肯定没法由在监狱终身服刑的母亲抚养哺育,肯定要由其他人来收养,奶水问题可以为婴儿另外找奶妈和奶粉等,这些方面好像没有什么必须需要女犯的理由)
2.另外为何这个 不能判死刑 情况的关键点并不在于“怀孕期间行凶 作案 犯重罪的妇女”,而在于“审判关押期间怀孕的妇女”呢?
3.还有,这样一来犯案时没有但被捕之前和关押期间都处于怀孕的女犯,以及原本应该被处死但在狱中用手段怀孕的女犯,不仅可以逃离一死,以后还有可能因表现良好而被减为有期徒刑。这对于那些犯下同样严重的罪行,但因没有这种特殊情况和“特殊待遇”最后被判处和执行死刑的男性女性犯人,以及那些被害人亲属来说,真的公平和公正吗?
第一个问题的以上3点疑问我思来想去也找不出确切答案,所以向您请教……
二、我想详细了解一下,刑法的这个条例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实行的呢?是建国之后?还是从79年的刑法修正案开始的?又或者是近十来年的事?
我印象中看过的报道好像有反例,零几年的时候湖南有个女贪官叫蒋艳萍,她也是在狱中关押期间通过勾引狱警发生关系怀上了孕,但好像记得判决的时候她还是被判了死缓……另外好像刑法对老年人死刑的年龄也有过调整,好像从以前的80岁以上免死,下降到现在的75了。
所以我想问零几年那个时候和之前的刑法,有没有怀孕女犯不能死刑死缓的条例规定呢?这个规定具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和实施的?
三、关于这个问题国外的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欧美、中东、日本、印度、东南亚等国家地区的刑法,对犯下极刑之罪的怀孕女犯有没有这种“特殊待遇”?
不过我听一个同学说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已经没有死刑了,有70%以上已在法律上或者是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日本同样也是在呼吁废除死刑。(我不确定是不是真的……)
所以我想问:
1.除中国外目前有死刑的国家,它们的法律关于这个问题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2.现在没有死刑的国家,它们以前存在死刑是时候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四、古代对于犯下极刑之罪的怀孕女犯有没有这样的“特殊待遇”呢?
不过问到这里让我想起小时候看的电视剧《大宋提刑官》,好像在故事中期的时候,一个女配角被冤枉谋杀亲夫,也是抓捕之前就怀上了的,审讯期间一直大着肚子被关在监狱里,隐约记得如果不是后来洗清了罪名她也会被处决……
另外在我印象里古代大部分朝代的刑罚都以严酷苛刻著称,比如在某些事上犯了错动不动就要被砍手砍脚挖眼什么的……古代貌似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何种情况,犯下命案 致人死亡的惩罚基本都只是简单的“杀人偿命”逻辑……而且古代女子(尤其是平民女子)的地位也很低下。
所以三代时期的奴隶社会和秦汉之后的两千多年封建王朝时期里应该是没有这种“怀孕女犯不能死刑”的律法规定的吧?不过我对古代的刑法律法了解得不多,不敢确定我个人的想法判断是否正确,所以想在此问您……
以上问题在下恳请楼主您给予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