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大伦的名字,则出现在2014年10月22日公布的减刑公告中。公告称:罪犯李大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7)长中刑 二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湘 高法刑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湘高法刑执字第 90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大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长沙监狱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考核分 155.3分,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的建议。




真老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