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清明节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省国税局研究决定2008年4月份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4月15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4月10日,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4月18日。
特此通知,请执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清明节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省国税局研究决定2008年4月份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4月15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4月10日,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4月18日。
特此通知,请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