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德国刑法学中,确实有“不能未遂”的概念,张明楷在《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一书中称之为“不能犯未遂”,这与德国刑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有关,该条款规定:“行为人由于严重无知,对犯罪对象或者手段产生认识错误,而不可能完成犯罪的,法院可以免除刑罚或者酌情减轻刑罚。”可以看出,如以日本的不能犯的某些行为而论,在日本是不可罚的,但在德国却是可罚的。这也说明,一个国家刑法学说的状况、概念使用,与该国刑法典的规定是相关联的。
六、由于本系列文章主要探讨日本的学说、判例和相关刑法规定,所以德国的相关情况予以忽略,而且就我本人的观点而言,德国的规定和学说不应为我国采纳,应当采纳日本的“不能犯”的概念和相关学说。其实,大塚仁在《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一书中(P230)指出,德国的学说也在反省。这说明德国学者也注意到了德国刑法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六、由于本系列文章主要探讨日本的学说、判例和相关刑法规定,所以德国的相关情况予以忽略,而且就我本人的观点而言,德国的规定和学说不应为我国采纳,应当采纳日本的“不能犯”的概念和相关学说。其实,大塚仁在《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一书中(P230)指出,德国的学说也在反省。这说明德国学者也注意到了德国刑法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