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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原创】《名侦探柯南》中的法律问题(长期更新)(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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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SHOZHOU 我看了关于侦探推理错误导致女仆自杀那集,由于日本法律不允许侦探参与刑事案件,所以下面的讨论都是“虚构的”,在“应然”层面上的,也是我的个人意见。现在要讨论的是,如果允许侦探参与刑事案件,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规则(怎样立法)。我的观点是,侦探只能定位于警方的智囊(辅助、帮手),侦探的推理只能作为警方的参考,最终的结论应当由警方来定,当然责任也是警方承担(实际是国家承担)。理由是,如果侦探可以定案,那责任也只能由侦探承担,一旦出现错案冤案,以侦探个人的经济实力,受害者可能得不到赔偿,警方不一样,国家没有赔偿能力的担忧。当然,如果侦探故意或重大过失误导警方,或者知情不报,那么侦探也要是要承担责任的,一是警方赔偿之后,可以向侦探追偿,二是可以追究侦探刑事责任(具体罪名如何设置那就是技术问题了)。在柯南这个案件中,那个侦探就属于知情不报,显属故意,应承担责任。


IP属地:上海542楼2016-01-23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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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CNwilly 你之前问过最新一集的那个女的怎么判,你说的应该是801、802集中的熊堂修子。盗窃香炉构成盗窃罪,熊堂修子与直美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根据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盗窃罪,处十年以下惩役。本案中,熊堂修子受到了敲诈勒索,盗窃动机是为了免受敲诈勒索,这点可以酌情减轻处罚;在小五郎的劝说之下,应该是自首了,可以减轻处罚;但日本刑法实务中对数额和量刑的关系怎么认定,我不清楚,香炉的价值大概10万日元,考虑日本的人均收入,不算多,估计数额方面不会判太重。在盗窃罪方面,可能两年左右的惩役吧,甚至可以判缓刑。至于后面熊堂修子要杀直美,最多是杀人预备,正如小五郎所说,还没有动手,连未遂都算不上,根据日本刑法第201条规定,杀人预备,处2年以下惩役,但可根据情节免除处罚,本案很可能就是免除处罚。综上,可判2年惩役并缓刑。


    IP属地:上海547楼2016-02-14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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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10 09: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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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猫王子LZM @小泉红子GIN @工藤新一14130 @天蝎lacrimosa 这几位在不在


      IP属地:上海561楼2016-10-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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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发新的一篇


        IP属地:上海564楼2016-10-21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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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篇 《名侦探柯南》中的杀人罪
          从本篇起,开始讨论《名侦探柯南》中所涉及的具体犯罪(罪名),这属于刑法分论的内容。刑法总论是以日本刑法总则(第1条至第72条)为基础,对犯罪成立的一般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展开论述,刑法各论则是对日本刑法分则(第77条至第264条)以及其他刑罚法规中各种具体犯罪固有的成立要件进行研究。
          事实上,与日本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数量相比,《名侦探柯南》所涉及的罪名是比较少的。与绝大多数推理剧(探案剧)一样,《名侦探柯南》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杀人案件(成立杀人罪),此外,涉及较多的罪名还有伤害罪、盗窃罪、强盗罪(抢劫罪)、以人质强要罪与勒索赎金罪(二者合起来与我国刑法中的绑架罪相当)、敲诈勒索罪。
          更准确的说,本篇的篇名应为“《名侦探柯南》中针对生命的犯罪”,针对生命的犯罪主要包括杀人罪、堕胎罪、遗弃罪,但本篇主要讨论杀人罪,所以径直以“杀人罪”作为篇名。


          IP属地:上海565楼2016-10-21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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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普通杀人罪
            在第199集《犯罪嫌疑人毛利小五郎》(前篇)中,妃英理对毛利小五郎说:“(日本)刑法第199条规定,杀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惩役,再要不就是死刑(“死刑”二字语气加重)”。其实,日本刑法第199条的规定是:“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惩役。”妃英理之所以变换了顺序,并对“死刑”二字加重语气,是为了强调毛利小五郎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事实上,在日本被判处死刑的被告是很少的,实际执行的更少,有关资料显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不超过10人)。上述规定就是日本刑法中的“普通杀人罪”。《名侦探柯南》中绝大多数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成立(严谨而言是“涉嫌”)普通杀人罪,如第199集《犯罪嫌疑人毛利小五郎》(前篇)、第200集《犯罪嫌疑人毛利小五郎》(后篇)中,犯罪嫌疑人佐久法史杀害了准水律子,就构成普通杀人罪。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日本刑法做了部分修改,其中普通杀人罪的下限三年惩役提高到了五年惩役。第199集是2000年播出的(漫画更在动画播出之前),所以剧中说“三年以上惩役”是正确的。


            IP属地:上海567楼2016-10-21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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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同意杀人罪
              日本刑法第202条规定:“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或者受他人嘱托或得到他人的承诺而杀之的,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或者监禁。”其中,受他人嘱托或得到他人的承诺而杀之的犯罪就是同意杀人罪。在第四篇《<名侦探柯南>中的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的承诺》中已提到,如果在被害人的承诺这一理论中,采取意思方向说,认为对承诺的认识是不必要的,则第18集《六月新娘杀人事件》中犯罪嫌疑人高杉俊彦杀害松本小百合的行为就构成同意杀人罪(当然,是未遂)。(如果根据意思表示说,对承诺的认识是必要的,则构成普通杀人罪。)


              IP属地:上海572楼2016-10-2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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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上海573楼2016-10-21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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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10 09: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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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杀害尊亲属罪
                  日本刑法第200条规定:“杀害自己或者配偶的直系尊亲属的,处死刑或者无期惩役。”该规定于1972年被判定违宪,1995年被删除,所以日本现行刑法中已无杀害尊亲属罪。第九篇《<名侦探柯南>》中的罪数》中已提到,第22集《豪华客轮连续杀人事件(前篇)》、第23集《豪华客轮连续杀人事件(后篇)》中的簱本一郎、第187集《黑暗中传来的神秘枪响》中的古川悦子、第248集《疗养森林的不在场证明》中的村上紫郎原本均构成杀害尊亲属罪(分别杀害了爷爷簱本豪藏、母亲古川和江、父亲村上龙藏),现在只构成杀人罪。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笔者查到的资料,第22集-23集所对应的漫画是Vol.3 File20-25,而该漫画创作于1994年,也就是说,如果以漫画的时间线为标准,簱本一郎构成杀害尊亲属罪是毫无疑问的。(但其实日本刑法第200条被判定违宪后,司法实务中按第200条被追诉的案件几乎没有,详见附录5。)
                  第十一篇完。


                  IP属地:上海574楼2016-10-21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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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1、堕胎罪有以下几种类型:1、自己堕胎罪,妊娠中的女子使用药物或者以其他方法堕胎的,处1年以下惩役(日本刑法第212条)。2、同意堕胎罪,受女子的嘱托或者得其承诺而使其堕胎的,处2年以下惩役;因而致该女子死伤的,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惩役(日本刑法第213条)。3、业务堕胎罪,医师、助产师、药剂师或者医药品贩卖业者受女子的嘱托,或者得其承诺,而使其堕胎的,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惩役;因而致该女子死伤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日本刑法第214条)。4、不同意堕胎罪、不同意堕胎致死伤罪,未受女子嘱托,或者未得其承诺,而使之堕胎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日本刑法第215条第1款)。前款犯罪的未遂,应当处罚(日本刑法第215条条第2款)。犯前条之罪,因而致使该女子死伤的,与伤害罪比较,依照较重的刑罚处断(日本刑法第216条)。


                    IP属地:上海575楼2016-10-21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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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第199集《犯罪嫌疑人毛利小五郎》(前篇)中,妃英理说不当毛利小五郎的辩护律师,不想在不败战绩上留下污点,其真正的含义是,毛利小五郎不会是凶手,用不着辩护;毛利小五郎回应说,不会委托妃英理,要是看到妃英理的脸不会放过妃英理,其真正的含义是,让妃英理留系下寻找证据帮毛利小五郎洗脱嫌疑(如果看到了妃英理的脸,就说明妃英理去为毛利小五郎辩护了,也就是没有在一开始就帮毛利小五郎洗脱嫌疑)。
                      4、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日本刑法第199条的规定一样,法定刑都是从重到轻,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杀人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最严重犯罪。


                      IP属地:上海577楼2016-10-21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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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参考文献: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6版。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


                        IP属地:上海579楼2016-10-21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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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飓风小子97
                          你的问题主要涉及诽谤和侮辱,诽谤和侮辱既可以是民事的也可以是刑事的,我就以刑事上的来解答,我们国家叫诽谤罪和侮辱罪,日本称毁损名誉罪和侮辱罪。首先要注意的有几点:第一,诽谤罪只能由发表言论的方式构成(你说的言语攻击),侮辱罪则既可以是发表言论的方式也可以是动作的方式,只不过诽谤罪要求言论有具体的内容(事实)。第二,我国的诽谤罪只能是虚假的事实,日本的毁损名誉罪并不要求是虚假的事实,但有两个例外,即针对死者的名誉和与公共利益有关时,要求是虚假的事实。
                          针对你的具体问题:
                          1、你说的“公开”,我国在侮辱罪中称“公然”,在诽谤罪中称“散布”,日本则都是“公然”,事实上,“公然”跟人数没有关系,只要是对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发表,就可以认为是“公然”,至于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是否实际知晓,在所不问,典型的例子是在大街上进行演讲、在报纸或电视上发表文章。日本有的判例甚至采取了“传播性理论”,即行为人发表的言论有传播的可能性时,就构成犯罪,但这一观点被大多数学者否定。
                          2、侵犯名誉罪主要是侮辱罪、诽谤罪,你说的具体界定,应当是指这两罪的构成要件,太多了,不写了,你随便找本刑法教科书都有解说,电子版的教科书也很多,国内权威是法律版张明楷、高教版高铭暄(及马克昌)。孙杨已被处罚,说明确实有服用禁药的行为,至于是不是误服那是另外一回事,霍顿的原话我也不知道怎么说的,但从媒体报道来说,按我国法律算不上辱骂或诽谤,澳大利亚的法律没有研究过。
                          3、这个问题挺难回答的。我个人观点是如果此人已受到刑罚,且已没有再犯,再说人家是骗子,确实构成侮辱,但如果就是陈述此人以前行骗的事情,这个是事实,按我国法律,够不上诽谤罪。
                          4、两人对话,相当于私下议论,一般认为私下议论不构成侮辱或诽谤。你说的情节严重,我国侮辱罪与诽谤罪都要求情节严重,如手段恶劣(恶毒),导致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侮辱或诽谤。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IP属地:上海594楼2016-10-26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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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发布第十二篇,剁手结束了,该吃土了。物质上满足了,精神上也不能空虚。


                            IP属地:上海599楼2016-11-12 20:50
                            收起回复
                              2026-04-10 09: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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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篇之前,先就时间线的问题说明一下。就漫画中的时间(二次元的时间)而言,可能过了一年还不到,而且也没有具体的时间,因此漫画中的时间无法采用。本系列文章就时间线采取两种处理方式(采取一种或兼采两种):1、一般根据本系列文章写作时的相关法律规定讨论相关案件;2、根据需要,有时候也会以动画播放的时间作为相关案件发生的时间(本系列文章以动画内容作为分析讨论依据),如有对应漫画的话,一般也会同时关注漫画出版的时间。在某些罪名有所沿革、发展的时候,一般也会作相应介绍(一般放在附录中),读者也可以自己将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到相关的时间节点上。


                              IP属地:上海600楼2016-11-12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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