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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黑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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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参考文献: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第三版),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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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楼
2015-02-24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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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更新隔了挺长时间,实在抱歉。因临近年底,工作上的事情特别多,电脑又突然坏了,修了好久,还好资料都在,过年又忙家里事情,故拖到现在。给各位吧友拜个晚年!祝各位吧友新春愉快,羊年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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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楼
2015-02-24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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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名侦探柯南》中的所有权问题
《名侦探柯南》中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但也有一部分涉及民法,如第二篇中的取得时效问题、第六篇中的侵权责任问题,均是民法问题。不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或多或少让人感觉“沉重”,本篇则“轻松一下”,全部讨论民法问题,关注的焦点是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全面支配的物权。第二篇中的取得时效问题也属于所有权的内容,本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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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楼
2015-05-23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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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妃英理:从“罪人”到“功臣”——以合法方式取得证据
(一)剧情概述
在第506集《律师妃英理的证言(后篇)》中,毛利小五郎在揭露了犯罪嫌疑人叶坂皆代的犯罪手法之后,犯罪嫌疑人提出:“有证据吗?连证据都没有就把我当成犯人,这也太过分了吧。对吧,妃律师?”妃英理没有回应,犯罪嫌疑人顿感不妙。小五郎说:“证据的话恐怕……”不料在这关键时刻,“沉睡的小五郎”被椅子撞醒,一脸茫然。妃英理已然明了一切,说道:“根据(日本)民法第239条,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者,因占有取得其所有权。也就是说,丢在垃圾堆里的垃圾,如果有人需要,就可以成为此人的东西。只要调查一下你(指犯罪嫌疑人)去便利店丢掉的垃圾的话,应该就知道了吧。如果是犯人的话,犯罪时使用的沾有被害人血迹的披肩和毛巾应该是会尽快当成垃圾处理掉吧。”犯罪嫌疑人顿时崩溃,无言以对。在这之前,目暮警官曾提出搜查叶坂皆代的理发店,妃英理动用法律知识,认为目暮警官不申请搜查令就进行搜查违法,目暮警官最终未搜查(参考“第一篇:《名侦探柯南》中的证据问题”)。现在,妃英理也是动用了法律知识,提出了一个不用搜查即可取得犯罪证据的方法,可谓是从“罪人”到“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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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楼
2015-05-23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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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权的权能
“先占”的前提是必须有无主物,本案中的无主物是源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品的抛弃(丢弃),理论上称为“抛弃所有权”。这就涉及所有权的权能问题。所有人对物的支配,通常表现为若干具体的形式,这些形式称为所有权的权能,通说一般认为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值得注意的是,这几项权能仅是人类目前所能概括出的权能,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仅仅包括这几项权能,更不能认为所有权就是这几项权能的相加。比如你有一台Thinkpad笔记本电脑,你可以带着到处去,这就是占有;你可以用来上网,这就是使用;你可以租给朋友用一段时间并收取租金,这就是收益;你可以卖给别人,这就是处分。把自己的物品当做垃圾扔掉(抛弃所有权)是典型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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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楼
2015-05-23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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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木警官捡到的3000万真能成为自己的?
在第688集《高木警官捡到3000万》中,某天晨跑中的高木在一条僻静的小路捡到一个书包,里面有3000万日元,后少年侦探团得知并找到高木。步美说:“要是失主一直不出现的话,半年后东西就归你所有了吧?”高木回答说:“不会的啦,捡到东西归还失主是警察的职责。”步美说得是真的吗?如果这3000万元确为遗失物,步美所言不虚。依据是日本民法典第240条的规定:“关于遗失物,依特别法规定进行公告后六个月内,其所有人不明时,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权。”这里的特别法是遗失物法。依步美所言,高木好像很轻松就能得到这3000万,但事实上日本法律为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设定了较为“苛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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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楼
2015-05-23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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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为遗失物或者被视为可适用于遗失物而予以处置的物。遗失物是指不依占有人的意思而与持有分离的物,且非为盗窃物。虽然性质上漂流物、沉没物也属于遗失物,但必须适用水难救护法的规定。可惜的是,柯南最后指出,这3000万是平沼登志之先生故意放在笹本秀子女士晨跑时每天经过的地方的(希望笹本秀子捡到并由笹本秀子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所有权,作为杀害笹本秀子丈夫的赔偿),所以这3000万实际上不能认定为遗失物。当然了,在知道真相之前,所有人都是把这3000万认定为遗失物的。这里仍按照这3000万属于遗失物的思路探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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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楼
2015-05-23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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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要成为遗失物的所有人并非易事。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遗失人,遗失人除负担遗失物交出、交付或保管所用的费用之外,原则上应向拾得人支付遗失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酬金(报酬)。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遗失物拾得制度,但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这说明,我国不承认拾得人取得所有权。同时,我国物权法仅规定遗失人应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未规定遗失人应向拾得人支付酬金,这与我国一直倡导的拾金不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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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楼
2015-05-23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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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完。
本篇参考文献:
[日]我妻荣著、有泉亨补订:《我妻荣民法讲义Ⅱ 新订物权法》,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月。
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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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楼
2015-05-23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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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精喽!谢谢各位吧友支持!也谢谢吧务组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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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楼
2015-06-07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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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是很好的素材,感谢你的提供,今后考虑写进正文。受强制的紧急避险我在紧急避险那里没提,当初是考虑到对一般的吧友而言可能太难了。
@小泉红子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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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楼
2015-06-12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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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戈2013
你放假了吧?动笔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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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楼
2015-07-10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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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戈2013
你今晚回复的贴子被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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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楼
2015-07-11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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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日本,确实有法律规定,化学品或者危险品是需要取得相关许可的,并有一系列管理制度;其次,黑衣组织确实有可能时披着合法外衣从事非法活动的,比如黑衣组织成立了公司,取得研究某种药物的许可,但实际上确是在研究非法的药物。相关的问题在前面跟一些吧友有过讨论,我得出的最大结论是:到目前为止,许多问题作者都没有交待清楚。包括:1、A药究竟是什么药,新一、灰原吃的药以及一些吃药死亡的人吃的药是不是就是A药,没有交待清楚;2、灰原是否受胁迫没有交待清楚;3、灰原是否知道A药是什么药以及是否知道组织用于什么用途,没有交待清楚;4、灰原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等也没有交待清楚。所以,要讨论相关问题,只能假定。如果像你那样假定,灰原(这里是指宫野志保)确实基本不构成犯罪。
@mecwww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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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楼
2015-07-19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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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把名字全占了
你的关于基德的问题,研究了好久。其实,很多吧友都对基德的定罪量刑问题感兴趣,我也有计划专为基德写一部分(很可能是某篇的专门一节)。对你的问题初步回答如下:基德基本都是盗窃罪(绝大多数甚至全部是既遂,我还没有逐一分析),在名侦探柯南中,目前为止至少有五六起,有几起就应该定几起的盗窃罪,构成盗窃罪的并合罪。盗窃罪是判十年以下惩役,如果我对日本刑法规定的理解没有错的话,数个盗窃罪应判最高法定刑的1.5倍,也就是说基德应判15年惩役。
自首的话,可以减轻刑罚,但由于基德所犯盗窃罪次数太多,涉及数额太大,很可能不会获得减刑。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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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楼
2015-07-1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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