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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原创】《名侦探柯南》中的法律问题(长期更新)(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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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是确实的,但结果发生的客体不特定,即客体的个数以及哪个客体发生结果是不确定的场合,被称为概括的故意。例如,第304集《震动的警视厅 1200万名人质》中犯罪嫌疑人到处安放炸弹并引爆,因爆炸而死亡的具体范围是不确定的(1200万名人质的意思实际是说1200万人中哪些人会受害不确定),这就属于概括的故意。《名侦探柯南》中有不少爆炸案例,基本都属于概括的故意。
3、行为人认识到数个客体中的某一个确定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个客体会发生结果时,就是择一的故意。第413集《完全半分犯罪之谜》中小五郎在揭示犯案手法的时候说:“(对于犯罪嫌疑人香田而言)不管是八神先生还是佐久间先生喝到(有毒的咖啡而死)都无所谓。”这个案件就是择一的故意最好的例子,并且在该集中犯罪嫌疑人将择一的故意设计为犯罪手法。


IP属地:上海98楼2014-12-0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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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名侦探柯南》中的过失
    一般认为,过失是违反注意义务。过失犯论基本上就是在讨论注意义务的问题。一般认为,所谓违反注意义务,是指违反结果预见义务(应该预见结果而未预见)与结果回避(避免)义务(应当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未采取)。
    《名侦探柯南》中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极少。第107集《鼹鼠星人之谜事件(前篇)》、第108集《鼹鼠星人之谜事件(后篇)》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受害人追着他上楼梯并想拉住他,他一甩手推开受害人,结果受害人从楼梯上滚下去并摔死。第719集《白金门票骚动记》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她在和受害人的争吵时无意中推了受害人一下,受害人摔倒而死亡。这两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所言属实,就都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是过失犯罪。


    IP属地:上海99楼2014-12-0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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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0 16: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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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1、现代刑法以处罚故意犯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为例外。如日本刑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没有犯罪故意的行为,不处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在此限。”德国、意大利等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类似规定,我国刑法并未有此规定。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刑法分则未明示为过失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2、一般认为,故意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对构成要件中的一切客观事实的认识,不具有此认识的,不成立故意。意志因素是指在认识到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后,对实现这种客观事实的决意。不仅积极希望实现犯罪事实的态度是故意,而且消极容认实现犯罪事实的态度也是故意。通常认为,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1)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的结果;(2)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行为的主体、行为的客体、行为的状况;(4)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据此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丈夫为了杀害妻子,在妻子的食物中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毒药,由于杀妻心切而放任孩子死亡。实际上,择一的故意和概括的故意都属于间接故意,但未必的故意是否属于间接故意还值得研究。


      IP属地:上海101楼2014-12-0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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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日本刑法理论一般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业务过失与重过失、轻过失。普通过失是指在构成要件上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的过失。如日本刑法第210条规定:“过失致他人死亡的,处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这里的过失就是普通过失。业务过失是由于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所构成的过失。业务是指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而反复、继续从事的事务。通常对业务过失犯罪加重刑罚。重过失是指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严重的过失,即只要行为人稍微注意就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却违反了这种起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过失也要加重刑罚。如日本刑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因重过失致人死伤的,亦同。”前段规定就是业务过失,后段规定就是重过失。轻过失则是指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轻微的过失,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一般没有关于轻过失犯的规定。
        5、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我国刑法第15条第l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据此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IP属地:上海102楼2014-12-0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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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过失的学说,有旧过失论、修正的旧过失论、新过失论、超新过失论等。其中新过失论与被允许的危险的理论、危险分配的法理以及信赖原则具有密切联系。
          7、犯罪目的也是有责性讨论的问题之一。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究的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牟利目的等。刑法理论上有所谓的目的犯。例如,日本刑法第148条规定的伪造通货罪就是目的犯,因为该罪就要求必须有“行使的目的”;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也是目的犯,因为该罪要求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IP属地:上海103楼2014-12-0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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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参考资料: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


            IP属地:上海104楼2014-12-0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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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剧集的个人观后感:
              1、第570集《证实几率为零的犯罪》提到了未必的故意,并设计为犯罪手法。楼主不得不感叹,青山刚昌法律知识相当丰富啊,连“未必的故意”这么冷门的刑法学知识都知道!连我这个法律专业的都是查了资料才想起来的,汗颜啊!(楼主不是刑法学专业的,所以大家就不要笑话楼主了,《名侦探柯南》里的多数法律问题,楼主都是一看就了解的,这个是极个别的例外。)
              2、第304集《震动的警视厅 1200万名人质》,大爱啊!(1)松田阵平就出场了那么几分钟,可是那狂拽炫酷屌炸天的形象真是深入人心啊!(2)高木警官问柯南:“你到底是何方神圣?”柯南说:“等到了那个世界的时候再说吧!”高木警官是不是从此开始怀疑柯南的真实身份了呢?或者说他后来是不是已经猜到了?(3)这集最后佐藤警官欲杀犯罪嫌疑人为松田阵平报仇,高木警官为了阻止她,打了她一巴掌,并说:“我记得你以前经常跟我说,你是抱着荣誉和使命感才会为国家和百姓奉献自己,绝不会扯进个人恩怨,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尊重基本的人权,秉公履行警务人员的职责。”日本警(jing)察(cha)的觉悟相当高啊!


              IP属地:上海105楼2014-12-0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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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篇 柯南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吗?
                这里所说的柯南的行为是指柯南用力量加强鞋(配合足球或者砖块等)踢倒(踢伤、踢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人、用手表型麻醉枪射晕毛利小五郎或犯罪嫌疑人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下同)。必须说明的是,因为新一变小为柯南导致攻击能力和防御能力(或者说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能力、救助小兰等人的能力)严重下降,阿笠博士才为柯南量身定做了力量加强鞋、手表型麻醉枪等装备,换言之,这是剧情设置需要。本篇则是撇开剧情,严肃地讨论柯南是否要需要负法律责任。贴吧里也有讨论类似问题的,如一位吧友发表了《关于柯南有违法行为?》这样一个贴子,详见http://tieba.baidu.com/p/3255181054,引发了一些讨论;果壳网也有类似的问题,详见http://www.guokr.com/question/467102/。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本篇仅讨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仅涉及侵权责任。


                IP属地:上海130楼2014-12-19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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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0 16: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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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柯南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一)理论依据及法律规定
                  要成立犯罪,行为人就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责任能力一般认为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组成。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能力,也可称为认识能力,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就是具有辨认能力(会有程度的差异);反之,则没有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行为人在犯罪时,认识到特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后,能够控制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该行为时,就是有控制能力(会有程度的差异);反之,则没有控制能力。
                  要有辨认控制能力,除了要求没有精神疾病(精神障碍)之外,还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因为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逐渐增长,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才会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未满14周岁者的行为,不处罚。”


                  IP属地:上海131楼2014-12-19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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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析及结论
                    根据以上理论和日本刑法的规定,分析如下:
                    首先,柯南的绝大部分行为(尤其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或是正当防卫或是紧急避险或是抓捕现行犯,在违法性的层面就已经排除犯罪了(参考第三篇、第四篇的内容)。
                    其次,即使柯南的部分行为不能排除违法性,但可以排除有责性。因为柯南只有7周岁左右(小学一年级),根本没有达到日本刑法规定的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即柯南根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故而柯南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犯罪。当然,也有人可能怀疑柯南的变小是否真的变小,是不是有这样一种可能:柯南的变小是类似侏儒,实际上仍然是(新一的)17周岁。其实,最简单也是最准确的办法就是做骨龄测试,7周岁与17周岁差很多,误差可以忽略。不过,也可以通过剧情推断出来。在第27集《小五郎同学会杀人事件(前篇)》中,柯南跟小兰一起全裸洗过澡,如果柯南是17周岁的侏儒的话,身份肯定就曝光了(通过第一性征判断)。因此,柯南是7周岁无疑。综上,柯南是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


                    IP属地:上海133楼2014-12-1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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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小岛元太想象的分析
                      第370集《失而复得的游戏软件》中,元太拿了Gyadorin2游戏软件之后,有这样一段想象:自己被抓,记者报道:“小学生通缉犯小岛元太于日前被逮捕,除盗窃Gyadorin2之外的各种罪行也都水落石出。”目暮警官说:“小岛元太,我们已经调查清楚了,砸碎校长盆栽的就是你吧。”佐藤警官说:“三天不交作业还逃了当天值日。”高木警官说:“不洗手就吃饭的事情我们也知道了。”首先,元太也不满14周岁,因而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当然也就不可能被通缉、被逮捕。其次,即便元太已满14周岁,拿Gyadorin2也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当时是步美和光彦在不清楚事情经过的情况下,无意中将Gyadorin2收拾到元太的书包中了;砸碎校长盆栽除非是故意,否则也不构成犯罪(损坏器物罪);不交作业、逃值日、不洗手就吃饭这些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构成犯罪(即法律不可能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再次,由于元太还是未成年人,为保护未成年人,也不可能有记者报道的情况出现。


                      IP属地:上海134楼2014-12-1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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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日本民法典第712条规定:“未成年人加害于他人时,如不具备足以识别其行为责任的知识和能力,不就其行为负赔偿责任。”第713条规定:“于心神丧失间加害于他人者,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因故意或过失致一时心神丧失者,不在此限。”第714条规定:“在前两条无责任能力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对于无责任能力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对无责任能力人负有法定监督义务的人负赔偿责任。但监督义务人并没有怠于履行其义务,或者即便不怠于履行其义务损害仍不免要发生时,则不在此限。(第1款)代监督义务人监督无责任能力人的人,亦负前款责任。(第2款)”在日本,民事诉讼中应以侵权人本人为被告,但侵权人被认定为无责任能力时,监督义务人可能不承担责任,或者侵权人虽有责任能力,但侵权人为未成年人时,往往也没有什么财产,这都会造成被侵权人得不到赔偿。


                        IP属地:上海136楼2014-12-1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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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析及结论
                          根据以上理论及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首先,前面已述,柯南的绝大部分行为(尤其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或是正当防卫或是紧急避险或是抓捕现行犯,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侵权(民法中也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符合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当然也符合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其次,柯南的确有一小部分行为构成侵权。比如,在第12集《步美被绑架了》中,柯南误认为一位工作人员是绑架犯,用足球将其踢晕,另一位工作人员说:“难道不用负责吗?”的确,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10条的规定:“不问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情形,依前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亦应赔偿。”柯南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伤害,已经构成侵权,需要负民事责任(不过不是故意而是过失)。由于柯南仍然有17岁的新一的智力水平,故柯南肯定有民事责任能力。按照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应由柯南自己承担责任,但柯南(或新一)自己应该没有很多财产,被侵权人很可能得不到赔偿。


                          IP属地:上海137楼2014-12-1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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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假设柯南无民事责任能力,那么柯南的监督义务人是谁?本来应该是柯南的父母,但是由于剧情需要,柯南不能暴露,所以实际上在剧中柯南的父母无法成为柯南的监督义务人。至于小五郎是否可以成为柯南的监督义务人或者代监督义务人的人,我的初步意见是:从第43集《江户川柯南诱拐事件》中可以得知,柯南的父母是将柯南长期寄养在小五郎处,并给付了一大笔钱,从法理上说,我认为,这种寄养(协议)应当是有效的,小五郎至少可以算作代监督义务人的人(仅为个人初步意见,暂且还没有找到相关资料或法条依据。)
                            复次,假设小五郎是柯南的监督义务人或代监督义务人的人,那么小五郎是否需要负民事责任?从第12集《步美被绑架了》剧情本身来看,柯南完全是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跟小五郎没有什么关系,因此不能说小五郎怠于履行义务,因此小五郎不需要负民事责任。
                            最后,至于柯南让小五郎沉睡是否构成侵权,我的初步意见是:虽然柯南的麻醉针对小五郎的身体没有副作用(几百次了,但没有不良反应,不过现实中应该不可能),但由于麻醉针确实使得小五郎的生理机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紊乱,故而根据前述日本民法典第710条的规定,柯南对小五郎射麻醉针的行为构成侵权。


                            IP属地:上海138楼2014-12-1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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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0 16: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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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醉酒人的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在第264集《法庭的对决Ⅰ 妃英理vs小五郎(前篇)》、第265集《法庭的对决Ⅰ 妃英理vs小五郎(后篇)》中,妃英理提到犯罪嫌疑人宇佐美真治杀害被害人平泽刚的动机是,平泽刚因为喝醉了酒将宇佐美真治的儿子撞下了车站台阶,导致宇佐美真治的儿子死亡,虽然平泽刚被起诉,但因醉酒被认定为意外事故,平泽刚得以脱罪。小五郎提到,宇佐美真治之所以替前妻顶罪,是因为当时宇佐美真治也喝醉了,想着能和平泽刚一样因醉酒脱罪。九条检察官回应说,即使醉酒也不一定减轻刑责,说不定会判得更重。那么,醉酒的人到底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呢?
                              日本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理论与实务均认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两种情况。生理性醉酒不是精神病,其引起的精神障碍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一般认为,在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还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故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其辨认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由于醉酒系行为人自己造成,也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病理性醉酒则属于精神病状态,多见于通常并不饮酒或对酒精无耐受性、或并存感染、脑外伤、癫痫症者,在偶然一次饮酒后发生。病理性醉酒人的行为紊乱、出现意识障碍,并伴有幻觉、错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且其行为通常具有攻击性。一般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醉酒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在行为人没有意识到的首次病理性醉酒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时,不能认定为犯罪。但行为人在得知了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历史,预见到自己饮酒后会实施攻击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故意或过失饮酒造成危害结果的,则应当负刑事责任。
                              综上,我认为,九条检察官所言完全正确,醉酒后犯罪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平泽刚醉酒后将小孩撞下车站致死,我认为至少应判过失致人死亡罪(日本刑法第210条)甚至可以判重过失致死伤罪(日本刑法第211条第1款),《名侦探柯南》中说被判定为意外事故,在现实中我认为是不可能的。


                              IP属地:上海139楼2014-12-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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