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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名侦探柯南》中的法律问题(长期更新)(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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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开说明:之前开过这样一个贴子,已经写了九篇了,后来不断有吧友建议申请精品,我去申精专贴里一看,已经有吧友推荐了,但是吧务未通过,于是根据吧务要求进行了修改,同时删除了之前的内容。修改后的内容重新发上来,已经是在第十几页了,有吧友提出这样申请也很困难,于是咨询吧务,吧务也说最好重开。为了达到申精要求,只能重开。给吧友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所谓长期更新,实际是指不定期更新,但会尽可能地不拖延太久。
重开之前已经发布了修改后的前言、第一篇、第二篇,此次重开自然也要发布,同时一并发布第三篇。


IP属地:上海1楼2014-11-28 19:32回复
    前言
    一、写作的缘起
    《名侦探柯南》是一部侦探动漫,侦探剧的最大特点在于揭露犯罪(或事件)手法。要分析《名侦探柯南》,大致有以下不同的角度:
    1、理论派:即某种犯罪手法是在理论上是否可以成立,如用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来验证该犯罪手法。
    2、实验派,即通过亲手实验来验证犯罪手法是否可行。
    3、知识(常识)派:即验证推理中是否存在知识或常识方面的错误。这与理论派不同,这里的知识是指地理学、植物学、动物学、毒理学、心理学、文学等方面的知识,理论派主要是验证犯罪手法的,知识派主要是指向推理中涉及的知识(一般是辅助推理犯罪手法的)。
    4、逻辑分析派:即分析推理中是否存在逻辑漏洞。
    5、文学派:即围绕《名侦探柯南》进行的文章创作。
    楼主是学法律的,也很喜欢《名侦探柯南》,故而拟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名侦探柯南》中的部分故事。说是部分,其实只有一小部分,因为这是一部侦探剧,涉及法律的情节比较少,但又确实有一部分与法律是有紧密关系的。


    IP属地:上海2楼2014-11-28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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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0 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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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侦探剧中普遍的法律问题
      其实,《名侦探柯南》中几乎每个案件(或事件)都存在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1、该行为是否为犯罪?如果是,应定何种罪名?(或者说违反刑法哪一条款?在日本,罪名并不重要,法院一般只是判决违反刑法哪一条款,所以各法学家采用的罪名不一致是很正常的。)如果不是,理由是什么?(由于关联度很强,算作一个问题。)2、说该行为是犯罪或者该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罪犯,是否有证据?如果有,证据是否足够?(由于关联度很强,算作一个问题。)事实上,所有的侦探剧都存在这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文第一篇即结合《名侦探柯南》讨论证据问题。


      IP属地:上海3楼2014-11-28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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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侦探柯南》中最大的法律问题
        在正式开更之前,楼主不得不残忍地指出《名侦探柯南》中的一个最大的法律问题:虽然日本法律允许私人侦探存在,但私人侦探的调查范围仅限于民商事案件,是不允许参与刑事案件的。日本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有关的国家机关进行,这便是“侦查国家垄断主义”,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如此,我国亦不例外。像柯南、小五郎、平次、妃英理等人在案件现场展开调查,在日本的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像柯南用窃听器偷听警(jing)察(cha)之间关于案件的对话,在日本的现实中是违法的。当然,《名侦探柯南》是虚构的,允许与现实有一定的不同。在我国,私人侦探是违法的,是不允许开办该项业务的,但法律界早就有人呼吁解禁。


        IP属地:上海4楼2014-11-28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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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虽然着重法律问题的分析,但偶尔也会涉及案件的(逻辑)推理问题或者情节设置问题。
          6、今后所讨论的许多问题,会有不同的学说或流派,得出的观点可能不尽一致,楼主只表明自己的观点,不勉强各位吧友接受,各位吧友也可以采取其他学说或观点。学说争论或者说学术争论是很正常的,希望各位吧友理性讨论,文明发言。
          7、一些与《名侦探柯南》剧情关联不大但又有参考价值或者有助于吧友理解的内容,均在正文后的附录里列出(除去附录,正文依然是完整的)。
          8、可能涉及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本文是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各位吧友讨论时请保持理性和理智,拒绝乱喷,否则删无赦。
          9、由于精力和能力有限,可能无法一一核实所有问题,若有错误,还请不吝指正。


          IP属地:上海6楼2014-11-28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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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名侦探柯南》中的证据问题
            一、证据及其重要性
            《名侦探柯南》中的柯南每次在寻找凶手的过程中,解开犯罪手法后经常会自言自语地说:“但是还缺少(决定性的)证据。”而其后沉睡的小五郎(有时候是园子、平次或者其他人)说明犯罪手法并指明某个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说故事编得很精彩或者推理很精彩,但是证据呢?小五郎(其实是柯南)就会抛出证据,犯罪嫌疑人往往就“跪”了(有时候是真的跪了)。这说明,证据极为重要,没错,无论是刑事诉讼(刑事案件)、行政诉讼(行政案件)、民事诉讼(民事案件)都需要证据,故而有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甚至可以说证据是诉讼的核心。
            所谓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资料。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犯罪事实。但法律上所说的事实,不是(绝对的)客观事实(真实),而是法律事实(真实),法律事实只能是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相符,也可能不符。法院审理案件,自然是要求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但要求达到客观事实是不可能的,这是人类认知能力的限制。而且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也可能不符,比如即使客观事实是甲杀了乙,但检方的证据无法证明甲杀了乙,只能判决乙无罪(法律事实是:乙无罪)。


            IP属地:上海7楼2014-11-28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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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名侦探柯南》中的案件证据都足以给被告定罪吗?
              假如《名侦探柯南》里的案件都进入了刑事诉讼,那么每个案件的证据是否足以给被告(犯罪嫌疑人)定罪?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了解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公认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即检方(检察机关)要证明犯罪成立,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也就是结论是唯一的,没有其他可能性;反过来就是“疑罪从无”,就是说犯罪还存在疑问时就是无罪。可以说,这一标准是法治国家的通行标准。日本法律并未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但理论和实践均认可并遵循上述标准。
              应该说,在《名侦探柯南》中,绝大多数案件的证据都足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定罪,但也有少数案件存在疑问。


              IP属地:上海8楼2014-11-28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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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第264集《法庭的对决Ⅰ 妃英理vs小五郎(前篇)》、第265集《法庭的对决Ⅰ 妃英理vs小五郎(后篇)》中,小五郎指出真正的凶手是宇佐美真治的前妻昌子女士,但确实仅仅是推理,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虽然昌子女士承认自己犯罪,但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仅有被告的陈述(自白)不能定罪,被告的陈述必须有其他补强证据才能定罪(这个案件中并没有提出其他证明昌子女士有罪的证据)。本案中本来昌子女士的前夫宇佐美真治是可以成为证人的,但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他可以拒绝作证(如果自己的配偶、三代以内的血亲或二代以内的姻亲,或者曾与自己有此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受到刑事追诉或者有罪判决,可以拒绝作证),也就是说如果宇佐美真治拒绝作证,就无法给昌子女士定罪。


                IP属地:上海9楼2014-11-28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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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0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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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第199集《嫌疑犯毛利小五郎(前篇)》、第200 集《嫌疑犯毛利小五郎(后篇)》中,妃英理的推理也仅仅是推理,要不是柯南说有一把钳子,还真的无法给犯罪嫌疑人佐久法史定罪。
                  (三)第570集《证实几率为零的犯罪》中的案件符合未必的故意(后面会提到)。要证实未必的故意,需要一定的间接证据,这集案件的间接证据不够(犯罪嫌疑人发出去的短信找不回来了,实际上,调查电信公司的记录还是可能找回来的),最后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认了罪行。


                  IP属地:上海10楼2014-11-28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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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庭的对决》系列中小五郎都是证人吗?
                    日本刑事诉讼法理论将证据分为证据方法和证据资料。证据方法是作为认定事实素材的人或物,分为人证(口头证据)、物证(证据物)和书证(证据文书);证据资料是通过证据方法获得的内容,可分为言词证据和非言词证据。如果对证据方法进行调查,就能获得证据资料,如询问证人就能获得证人证言。小五郎在《法庭的对决》系列中的第一部即第264集-265集、第三部即第489 集、第四部即第606集-607集中就都是作为证人出现的(在第二部即第297集-298集中是作为特别辩护人出现,以后有机会介绍),但其实小五郎并非都是证人,其陈述也并不都是证人证言。
                    首先,证人必须是亲身感知案件事实情况的人;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据此,在第264集《法庭的对决Ⅰ 妃VS小五郎(前篇)》、第265集《法庭的对决Ⅰ 妃VS小五郎(后篇)》、第606集《法庭的对决Ⅳ 陪审员小林澄子(前篇)》、第607集《法庭的对决Ⅳ陪审员小林澄子(后篇)》中,小五郎“沉睡”之前确实是证人,其在法庭上的陈述确实属于证人证言。


                    IP属地:上海11楼2014-11-28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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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根据上述定义,小五郎“沉睡”之后揭露案件真相的陈述虽然结合了其个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部分(这部分属于证人证言),但实际上已经远远超越了其感知的部分,这超出的部分自然不能算作证人证言。不过,我认为由于小五郎的陈述使得案件真相大白,从保障人(human)权(rights)、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法庭许可这种陈述也并无不当(对这种情形,日本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再次,根据上述定义,第489 集《法庭的对决Ⅲ 目击者是检察官》中虽然妃英理申请毛利小五郎作为“特别证人”,但在这个案件中,小五郎并没有与案件事实接触过,因此小五郎不应当成为证人。所谓的“特别证人”,我并没有找到相关法条或相关理论。


                      IP属地:上海12楼2014-11-28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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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伪造的证据
                        在M9《水平线上的阴谋》中,柯南利用变声蝴蝶结伪造了犯罪嫌疑人日下宽成的声音(录音)。伪造的证据是没有证据能力的。不过,即使声音可以模仿,但是语气、语调等是无法完全一致的,因此以现代的技术而言,要鉴定柯南伪造的这份录音是否属于日下宽成的声音并非难事。当然,这份录音并非决定性的证据,而只是柯南诱导日下宽成承认犯罪的手段而已。
                        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是,柯南是私自进入日下宽成的房间获得了录音设备(这肯定是违法行为,《名侦探柯南》中有不少这种私自进入犯罪嫌疑人房间寻找到证据的情节),假设这里的录音并不是柯南伪造的,而是日下宽成没有删除,那么柯南取得的这份录音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个问题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日本主流的观点认为,私人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必排除,也有观点认为,应当考虑违法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排除。


                        IP属地:上海15楼2014-11-28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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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私自录音的磁带可以作为证据吗?
                          这个小标题其实是某期《柯南迷》里的一篇文章(感谢@zhongguoxinfa提供的素材)。在第38集《赤鬼村火祭杀人事件》中,柯南在机场截住了犯罪嫌疑人阿部丰,阿部丰看到柯南是个小孩子,放松了警惕,就言明了自己是凶手,柯南将阿部丰的话都录下来了。阿部丰欲杀柯南灭口,被柯南踢晕。柯南将录音机放在昏迷的阿部丰身上离开,目暮警官赶来听到录音机里的声音并逮捕了阿部丰。这篇文章提出:“第一,这个录音带有证据能力吗?即它可以作为正式的证据在法庭上被使用吗?第二,这个录音带有证明力吗?换句话说,就是它可以作为指证凶手的决定性证据吗?”对第一个问题,这篇文章认为,柯南是在公共场合录音,不涉及侵害隐私问题,而且柯南不是警察,不需要遵守为警察设定的法律规则,所以柯南不是非法取得录音磁带,结论是“柯南的录音磁带的证据能力被承认的可能性很高”。对第二个问题,这篇文章认为,录音磁带的证明力远远不够,因为遗漏了“这个录音是何时、何地、由何人所录”这些基本的信息,柯南应该录进去。对此,我评析如下:


                          IP属地:上海16楼2014-11-28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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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柯南录制磁带确实不违法,但录音磁带的证据能力不仅仅是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的问题。还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即只有证实录音带中的录音是原陈述者的陈述(可以通过询问录音者、陈述者、录音在场人员、录音磁带保管人员等来证实),才能肯定录音磁带的证据能力。假如犯罪嫌疑人阿部丰否认是自己的声音,要么需要柯南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剧情显然不可能),要么需要进行声音鉴定。当然,从剧情来看,阿部丰认栽了,并未否认是自己的声音。
                            2、证据的证明能力,并不是指“决定性”,而仅仅是证据对事实能证明到何种程度(当然也有可能是决定性的,但并非全是决定性的)。
                            3、录音的时间、地点、录音者确实是法院在判断证明力的时候需要考量的因素(这一点日本法律并没有规定),但并非决定性因素,没有时间、地点、录音者也可能有证明力,只不过会小很多。事实上,录音的时间、地点是很难录进去的,只能询问录音者、陈述者即其他相关人员。
                            4、最重要的问题并不在于录音的时间、地点、录音者,而是在于,这个案件的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对犯罪的供述(自白),仅凭这一点,如前所述,是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当然,由于有了犯罪嫌疑人阿部丰承认自己犯罪的录音,警(jing)察(cha)可以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进行必要的搜查等,相信能找到其他佐证犯罪的证据。
                            综上,我认为,柯南录制的磁带有证据能力,也有一定的证明能力,但证明力较弱,而且单凭磁带还无法定罪。
                            第一篇完。


                            IP属地:上海17楼2014-11-28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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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0 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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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参考文献: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版。
                              何家弘:《简明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3版。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版。


                              IP属地:上海19楼2014-11-28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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