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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刘梦溪博客)《牡丹亭》与《红楼梦》怎样写“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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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亭》写“情”的难能之处,是写出了男女之间的“至情”,所谓“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生者可以死,死可以生。生而不可与死,死而不可复生者,皆非情之至也” (《牡丹亭》卷前“作者题词”)。这是汤显祖作为戏剧家的伟大处。

 

   尽管如此,《牡丹》所写仍然是那种比较单纯的男女之情,即前引汤诗里描述的“解到多情情尽处,月中无树影无波”那种情境之下的“情”。《红楼梦》则写出了男女情事的诸种复杂型态,有“情情”,有“情不情”(脂砚斋评语),甚至包括因“情”而导致的“情的错乱”,以及因“情”而生成的“恨”等等。前引《有客题〈红楼梦〉一律》:“自执金矛又执戈,自相戕戮自张罗。”应是《红楼》情事描写的真实写照。

 

   汤玉茗标榜:“第云理之所必无,安知情之所必有耶?”(“作者题词”)有的研究者认为这是传统社会“以情抗理”的宣言。其实他的本意是说“情”可以创造出“理”无法解释的爱情现实,幷非要对“理”的价值作蓄意的贬低。《红楼梦》则可说是向传统社会的“理”发出了比较系统的置疑。

 

   对比两部作品的风格,《红楼》感到压抑,《牡丹》让人欢跃。《红楼》向往自由的爱情、向往人格的独立,但却是被笼罩在宗法制度大网中的向往,现实世界中无法得以实现。

 

   这缘于曹雪芹与汤显祖处身于不同的历史环境。




1楼2008-03-17 21:10回复
    兹可见晚明社会是一道德秩序紊乱的极开放的社会,“目极世间之色,耳极世间之声,身极世间之鲜,口极世间之谭”犹嫌不足,还要以“恬不知耻”相标榜、相钦尚,以为知耻者不足以享受到“真乐”。史家称当时为“天崩地解”的时代,诚非虚言矣。

     

     特别是居身繁华之市的士、官、商等中上阶层,对情、性、利、欲的放纵和追逐,是公开的、无所顾及的。所以《牡丹亭》畅意地写情和欲、爱情和婚姻合一的男女之情,是顺理成章之事,当时的作者和读者均不以之为异。

     

     而生活在乾隆统治时期的清中叶的曹雪芹,则没有汤显祖那样的精神气候的条件。清朝文化政策的严酷超过历史上任何一朝一代。皇室、八旗贵胄,可以恣意玩乐,士商等民间势力,则蒙受巨大的政治压力。处身高压之下,知识人士要么做顺民,要么被整肃。商人也失去了往昔的自由。所以《红楼梦》作者曹雪芹只好写情和欲、情爱和性爱、爱情和婚姻相分离的男女情事,写被压抑的、变态的、错位的爱情。

     

     至于他的这种写法是不是还隐含有对清初诸王南下征歌选色的批评,红学索隐一派的搜求是否也有一定道理,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总之《牡丹》之情轻快,《红楼》之情沉重;《牡丹》之情偏于喜,《红楼》之情偏于悲;《牡丹》是单色的爱情,《红楼》是复调的爱情;《牡丹》之情愉悦,《红楼》之情悲哀;《牡丹》对情的写法让人感到满足,《红楼》对情的写法让人感到缺憾。


    3楼2008-03-17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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