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是蚌埠市蚌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临时清洁工,于2014年10月29号早上5点30左右于蚌埠解放路立交桥南端铁路旁(路边)清洁路面时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五菱面包车从右侧面撞倒。事发时已报案,蚌埠事故大队出警,后原由事发地点属铁路两侧五米以内归属蚌埠铁路派出所交警支队管辖,从而案件转移至蚌埠铁路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蚌埠大队处理。我母亲被送往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下称“医院”)脑外科进行抢救,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1月4日已产生39498.62元手术费与医药费,之前陆续缴费9000元,截止2014年11月4日已欠医院费用30498.62元。
2014年10月30日蚌埠铁路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蚌埠大队(下称“交警支队”)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某驾驶的皖C牌照的五菱面包车所属车主为迟某某,迟某某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刘某某支付了救护车费、医疗服务费、急诊诊查费和CT平扫-颅脑共计419元。当时我母亲被诊断出颅内出血及水肿,2014年10月30日上午CT检查颅脑,查出水肿在扩大,蚌医二附院脑外科主治医师于下午3点30左右对我母亲进行去颅骨等相关手术,晚上7点30左右手术结束。
我母亲所属蚌埠市蚌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下称“环卫所”)的“清扫队”队长张某某给医院缴付2000元。
2014年10月31日,交警支队责任认定之后,经多次电话沟通,司机刘某某妻子黄某某前来医院缴付2000元医药费,当时共缴住院费4000元。
2014年11月1日, 已欠蚌医二附院住院费、医药费、手术费28000元左右, 医院以欠费过多为由停止给我母亲进行术后治疗与用药。后张某某等和我家人与医院护士长沟通后才允1日与2日进行治疗与用药,但要求周一,也就是2014年11月3日必须结清已产生的所有费用才予以继续用药,否则将会再次停止治疗与用药。
2014年11月3日因所欠费用仍未缴纳,导致我母亲再次被停止用药与治疗。当日下午队长张某某给医院缴费5000,并与医院再次进行沟通后医院再次给予了一天的治疗与用药。同时张某某把缴费的7000元单据交于我并让我写下7000元的借条
。
2014年11月4日,医院再次以欠费未缴为由对我母亲停止用药与治
2014年10月30日蚌埠铁路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蚌埠大队(下称“交警支队”)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某驾驶的皖C牌照的五菱面包车所属车主为迟某某,迟某某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刘某某支付了救护车费、医疗服务费、急诊诊查费和CT平扫-颅脑共计419元。当时我母亲被诊断出颅内出血及水肿,2014年10月30日上午CT检查颅脑,查出水肿在扩大,蚌医二附院脑外科主治医师于下午3点30左右对我母亲进行去颅骨等相关手术,晚上7点30左右手术结束。
我母亲所属蚌埠市蚌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下称“环卫所”)的“清扫队”队长张某某给医院缴付2000元。
2014年10月31日,交警支队责任认定之后,经多次电话沟通,司机刘某某妻子黄某某前来医院缴付2000元医药费,当时共缴住院费4000元。
2014年11月1日, 已欠蚌医二附院住院费、医药费、手术费28000元左右, 医院以欠费过多为由停止给我母亲进行术后治疗与用药。后张某某等和我家人与医院护士长沟通后才允1日与2日进行治疗与用药,但要求周一,也就是2014年11月3日必须结清已产生的所有费用才予以继续用药,否则将会再次停止治疗与用药。
2014年11月3日因所欠费用仍未缴纳,导致我母亲再次被停止用药与治疗。当日下午队长张某某给医院缴费5000,并与医院再次进行沟通后医院再次给予了一天的治疗与用药。同时张某某把缴费的7000元单据交于我并让我写下7000元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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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4日,医院再次以欠费未缴为由对我母亲停止用药与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