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丁在神曲里根据恶行的严重性顺序排列七宗罪,其次序为:
色一欲-色一欲泛指堕落的行为,道德的不完全,对刺激的追求,或过份希望他人的认同或接受。不合法礼的性一欲,例如通一奸。同时亦指过强的性一欲,例如兽性。强一暴、通一奸、鸡一奸等,都是色一欲最极端的罪行。(但丁的标准是『过份爱慕对方』,而这样便会贬低了神对人们的爱)。
贪食-现代的观点认为「贪食」指浪费食物,或是过度放纵食欲、酗酒或屯积过量的食物,虽然在过去,任何因轻率而剩下的,都包括在贪食的定义中。而贪食也可以包括一些破坏性的行为,尤其指运动上(例如赢得奖杯),物质滥用或酗酒。贪食的定义中包括了「沉迷」,所以,贪食除了指食物外,对任何事物的过份沉迷也给包括了。(但丁的观点是『过份贪图逸乐』)。
贪婪-与贪食一样,是一种希望占有比所需更多为之贪婪,尤其是指金钱上的过份追求。圣多玛斯·阿奎纳认为贪婪是「背向神的罪恶,正如所有朽坏的罪恶一样,是人为了会腐败的东西,放弃永恒的东西。」与贪婪有关的罪恶包括背叛、不忠、叛国、尤其是为了个人利益的。搜括及聚积过量财富,偷窃,打劫,尤其是以暴力或欺诈的形式,或借助权力而得到的财富。(或是以但丁的观点,贪婪是『过度热衷於寻求金钱上或权力上的优越』)。
懒惰-懒惰及浪费时间
懒惰被宣告为有罪是因为:
其他人需更努力工作以填补缺失
因应该的事情还没有做好,对自己是百害而无一利
均衡:一方比另一方付出更多(从但丁的神学观念上去看,懒惰是『未能全心爱上帝,未能全副精神爱上帝,未能全人之心灵爱上帝』-具体来说包括懒惰、怯懦、缺乏想像力、满足及无责任心。
暴怒-源自憎恨而起的不适当(邪恶的)感觉,复仇或否定他人,在律法所赋与的权力以外,行使惩罚他人的意欲亦被归作愤怒。过份的警戒、对他人有伤害的意图。它也包括对他人无理的愤怒,例如因种族引起的歧视。因暴怒而引起的罪都是大罪,例如杀人、歧视、大屠杀等等。(但丁描述为"把对公义的爱护歪曲为复仇和憎恨")。
妒忌-妒忌跟贪婪一样,是一种因为不能满足的欲望而产生的罪恶。首先,贪婪通常跟物质财产有关,而妒忌则跟其他方面有关,例如爱情,或他人的成功。第二,妒忌的人的欲望,通常建基於他人的失去。妒忌可以令人对他人的不幸袖手旁观,甚至为他人的悲惨遭遇而感到快乐。因对方所拥有的资产比自己丰富而心怀怨怒(但丁说:「对自己资产的喜爱变质成了忌恨其他更美好事物的拥有者的欲望」)。
傲慢-傲慢被认为是七宗罪中最原始,最严重的一项。期望他人注视自己或过度爱好自己,(因拥有而感到比其他人优越)(把自己定位成比上帝或他人更优秀的存在。傲慢被认为是所有罪中最致命的,因为路西法就是因为傲慢而堕落,最后成为了与神对抗的魔鬼撒但。自负与自恋都是这种罪恶的产物。但丁对骄傲的解释是「对自己的喜爱变质成对相邻者的憎恨和轻蔑」)。
贪婪,失控的欲望,是七宗罪中的重点。其他的罪恶只是无理欲望的补充。:
色欲:肉体的欲望
贪食:胡为的欲望
妒忌:财产的欲望
懒惰:逃避的欲望
傲慢:卓越的欲望
暴怒:复仇的欲望
各种罪行其实环环相扣,所以各种各样的动机也被假设成是与各种罪行相连。例如骄傲(过度迷恋自己)其实暗示了贪食(过份消耗或浪费食物),其余各种罪行亦有相同的连系。每种罪行其实在表现出自视比神更重要,因而未能全心全意全神地投入去爱神。学者和神学家们也利用了属性(attribute)和原因(substance)设立图解(schema)来解释这些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