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中院公然支持售假,判劲飞红木败诉,
1500万假紫檀木无法退货

2012年12月23日——2013年1月15日期间,我公司劲飞红木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木材经销商陈加辉处先后购进3批紫檀木(俗称小叶紫檀)。2013年1月17日货抵北京后,我厂工人锯解所购木材后发现心材呈白色,与合同约定的小叶紫檀特征完全不符,2013年1月18日将木材送检中国林业科学院木材工业研究所,2013年2月3日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检测结论,不属小叶紫檀。吴总随即与陈加辉电话联系要求退货,陈加辉说没钱,过了年后一定退。

2013年2月27日应陈加辉之邀,我公司派员去福建省古典工艺家具协会与陈加辉三方协商退货。陈加辉说手中只有500万,以后分期退款,先把假紫檀还给他。我方要求一次退清,协商未果。2013年3月26日,福建省古典工艺家具协会派杨旭、陈元晃到北京我公司协商退货事宜,经过2天的协商,陈加辉推诿手中现金不够,无结果。双方电话沟通退货事宜。2013年4月1日陈加辉恶人先告状向福建莆田中院起诉要我方支付尾款596万元。我方接到莆田中院传票后,一方面以陈加辉售假为由要求退货向法院提出反诉,另一方面于2013年4月20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报案。
昌平公安分局审查后于2013年5月13日以陈加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事立案。调查期间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木材装运现场照片中4根具有显著特征的木材与我公司仓库中具有同样特征的木材进行了痕迹同一性鉴定,鉴定结论表明我公司仓库中的木材为陈加辉所售;昌平公安分局又将上述木材委托中国林业科学院木材工业研究所进行树种鉴定,鉴定结论表明4根木材中有3根是假紫檀,假紫檀比例高达3/4。昌平区公安分局向莆田中级法院发函认为此案涉嫌刑事犯罪,建议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13年7月5日,莆田中级法院判我公司一审败诉。我公司上诉后,2013年 12月20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4年9月29日,莆田中级法院重审后再次判我公司败诉。
莆田中级法院作出的重审判决置法律、事实、红木国家标准于不顾,将陈加辉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于我方。对我方提供的证据和公安机关对陈加辉已刑事立案的情况置之不理,公然支持售假,故意混淆假货与瑕疵的不同的性质,认为假货属于瑕疵,对于假货比例已高达3/4的情况仍认定为可接受的合理范畴,妄称买到假货不能退是行业的交易习惯,由此驳回我公司要求退还假货的请求。
对于如此颠倒是非黑白的判决,我公司决定向福建省高院上诉,如福建省高院再次重审后仍判我公司不能退还假货,我公司只能痛下决心,将这1500万元买的不能退货的假紫檀公开一把火烧掉,坚决不让假货流向消费者。看看能不能烧醒某些法官的良知,唤醒相关领导们对一个诚信企业的一点点关注。从这个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可以看到我们的法制社会还很遥远,还是个梦………
福建莆田中院给劲飞红木判决书
判决书判劲飞红木败诉的理由,非常之牵强,而且有些令人啼笑皆非。
判定理由1、“《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及时检验。’结合现场看货、现场验收、现场成交这一红木市场的交易习惯,本案的检验期间即验货时间至迟应在木材装运时。”
而实际上《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并且,2013年1月17日木材一运到北京,18日我们马上送林科院去检查了。2月3日结果出来后,我们马上通知了卖方,并要求退货。莆田中院以红木行业交易习惯为由,不承认红木验货时间也在《合同法》规定的两年范围内。
判定理由2、“吴新建作为中国红木古典家具理事会副理事长,从事红木与红木家具经营时间有二十年左右,堪称该行业专业人士中的佼佼者,对他的认知要求应有别于一般的专业人士,更应有别于普通消费者。”将吴新建特殊化,默认为其具有鉴别真假紫檀的特殊能力,并认为其不会辨别错误。
作为一个有国家红木标准的行业,木材的鉴别也绝非是依靠某个人的眼睛就能鉴别出来,通常木材的鉴别需要专业机构、专业设备、专业人才经过至少半个到一个月才能鉴别出来。
判定理由3、在检验的4根木头里有三根是假紫檀,莆田中院认为“一批木料中仅有树根木料存在质量瑕疵被业界视为正常,此乃行业惯例,该比例应在吴新建可接受的合理范围。”混淆假货与瑕疵的性质,认为假货属于瑕疵,对于假货比例已高达3/4的情况认定为可接受的合理范畴,妄称买到假货不能退是行业的交易习惯,由此驳回劲飞要求退还假货的请求。
有假货不论多少,我们都可以主张退货,况且假货比率已高达75%。这是消费者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索赔我们都没提,假货也不能退。这是什么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