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与美国某贸易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柠檬酸的CIF条件的合同,合同的货物于22月运抵目的地后,买方发现存在结块现象,遂于次日向卖方提出索赔,并称将安排SGS检验。卖方拒绝赔偿,称结块是因海运受潮所致,反对买方安排SGS检验没有提出异议。SGS委托SJH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已取出放在托盘上的货物,为数众多的袋内货物已结块,有些袋外有干的棕色锈斑。由于买方的客户的坚持,买方不得不安排重磨和重新包装。经调查,该合同中,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栏明确规定合同的标的物为CITRICACIDBP80,这样的规定说明卖方已经承诺所交货物应该符合BP80,而根据BP80,柠檬酸和一水柠檬酸的状态都应是“无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
请问:(1)卖方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
(2)如果卖方主张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潮,因而应由买方承担货物风险责任,有道理吗?
(3)卖方应对买方承担何种违约责任?请详细说明。
请问:(1)卖方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
(2)如果卖方主张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潮,因而应由买方承担货物风险责任,有道理吗?
(3)卖方应对买方承担何种违约责任?请详细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