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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得要死的呆火又回来搞翻译了(关于庄园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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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4-10-17 02:14回复
    本学期选修中世纪社会经济史,经济史部分是中世纪早期的意大利庄园经济,所以就借机翻译一些看过的材料(当然是不定时的)


    2楼2014-10-17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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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7 09: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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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头先扯几句(题内话)
      老师云,对于庄园经济的起源学术界有两种看法,法国人强调这是来源于罗马的生产模式(现代法语中甚至没有和curtis相关的词,而是显然来自古代的villa),德国人认为没有法兰克人就没有庄园经济,庄园经济应该是法兰克人的创造,自墨洛温朝始。
      我们老师说从意大利的情况很明显可以看出法国人被打脸啪啪啪,因为568年伦巴第人入侵以后在意大利形成三分天下的格局,北部的大伦巴第王国、拜占庭治下的romania以及南部的小伦巴第,当中变成庄园经济形态的只有后来被加洛林王朝征服的大伦巴第王国。
      而我看一些其它的材料也认为庄园经济起源于法兰克社会,看来这是意大利学界的共识。
      嘛,翻译开始~标题和作者会标明,原文就没有咯~


      3楼2014-10-17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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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是一套《共和国报》今年出版的中世纪史套书《Medioevo》第一册中的
        L‘economia curtense e la signoria rurale
        庄园经济与乡间僭主


        4楼2014-10-17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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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鬼佬还对庄园感兴趣啊,我一直以为现在的趋势是把庄园分解开然后把磨坊,领主自营地这些东西单独拎出来研究


          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4-10-1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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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文:
            庄园经济是指一套管理大地产(curtis)的系统,这套制度在加洛林时代得到推广,它建立在对土地的二分——pars dominica和pars massaricia,以及corvees(劳役)——要求属于massaricio的coloni和奴隶在dominico上进行的义务劳动之上。
            倚靠庄园,大土地所有者们逐渐发展出一套控制与管辖(意文有明显的司法含义)人身的制度,他们亦将之扩展到自己的财产周围并不属于他们的小所有者处,是以发展出一种典型的统治土地和人的制度。
            何谓庄园经济
            庄园经济指一套管理大地产(curtis,villa)的系统,于8到9世纪间在加洛林治下的欧洲大部推广,它建立在对田产(azienda agricola)进行两分的基础上,一部分由所有者直接管理,一般被称作pars dominica或者dominicum(老爷的那份),间接管理的另一部分,pars massaricia,这是因为它被租给了massari(单数massaro),自由或被奴役的依附农。这两部分并无紧密的联系,而是散布在各个村落之间,被不同的领地分开,既有可能是另一个庄园所有,也可能是一块小的独立地产(allodio可以翻译成自留地,不过我的词典很霸气的把它翻译成“有绝对所有权的土地”)。它们被劳役制度联系在一起(corvee、operae),那些农夫(massari)们必须定期在pars dominica上劳作。
            pars dominica,受雇奴隶和“signoria domenica
            pars dominica是庄园组织的中心,是整个大地产生产的中心(caput curtis),这里有领主或是行政官员(villicus,sario或是iudex,在大的皇室地产中)的住宅,旁边是仓库、手工业者们用于纺织和生产工具的作坊,以及生活着成群不同行业的奴隶们的棚屋,更重要的是地主保存的粮食和必需品。至于“受雇奴隶”,他们是因为被他们的所有者“养”着而得名(从praebenda,“给人的东西”而来),依据活计的不同,他们的生活条件各不相同(原句直译可以说享受着不同的生活条件。)但他们也没有“经济上的选择权,当然也没有人身的:吃穿用住、生产工具全都由老爷提供”(G.Pasquali“人们的景况“于《中世纪意大利的人们与乡土》2002)
            受雇奴隶们和少数在dominicum上劳作的自由人们,都被全然置于他们的地主之下,他对他们行使着一种统治,这超出了经济的范畴,今天的史学家称之为“家庭僭政(signoria domestica)”这并不罕见,比如说领主们的“riserva signorile”中随意占据了一些应该属于“官方”比如伯爵(conte)的公共职能,以及对受雇奴隶实行的审判,实践了一种“封建司法”(iustitia dominica),从司法角度看是非法的。
            La Pars massaricia,家奴和佃农(coloni)
            至少在早期,领主对pars massaricia的统治没有那么直接,它由一些小的生产单位(mansi bobae)组成,他们依次是佃户、村落附近以及散布乡间的田产。
            每一个田庄(manso)都被领主分配给了一个农户,(他可能是)非自由的(家奴)或是自由的(佃户),无论法律地位,田庄上的农民都有义务向他的老爷或管理者上缴年贡,用实物或折算为钱币(这非常罕见)还有,正如之前所同意的,要在有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到dominicum上进行劳作,比如耕作和收割,佃户的和劳役一般由一份书面协议固定(livello,源于“libellum” ,“小册子”),必须订约29年。家奴没有协议,他们是主人的财产,可以像东西一样被卖掉。


            11楼2014-10-19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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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园产业与市场
              长久以来,历史学家们讨论着庄园产业的经营状况,按照一份已经被抛弃的图景,它十分贫穷,只是维持着奴隶和佃户们的简单生活,以此来保证盈余,唯一的例外是领主。在对今天用于分析的材料更为精心的解读之下,庄园经济的活力被摆到了突出位置。得益于它多个生产部门之间的联结·,它可以生产一些可以用于销售的剩余产品,与手工业制品一起,在当地dominicum和村落中的市场销售。
              因此,庄园经济最终对8世纪开始的交换经济的复兴起到了重要作用。当经济增长开始,人口便也持续增长,更多的处女地得到了开垦。
              polittico
              9世纪以来庄园产业的内部联结情况之所以能够重建,归根到底得益于pollittici,一些财产的登记或是目录,这样的称呼得之于古代晚期的行政传统,当时也叫同样的名字(衍生自希腊语“ polu”,很多,和“ptychē”,皱折,意即“四联单”)开始时指为税收清单,后来也指教产的目录。教产确实也加入了这个体系,有一些加洛林时代的教产polittico传了下来,它们主要记载了一些修道院庄园,用一种详尽的手法描述了各种各样的田庄以及其上的奴隶与佃户,以及对税收的精确记录,财税和劳役。在中世纪早期最有名的polittico中,我们可以记住属于巴黎的巴黎圣日耳曼德佩修道院以及意大利的布雷西亚圣茱莉亚修道院那两份。


              15楼2014-10-23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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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pitulare de villis 与庄园产业的起源问题
                polittici(复数)也记录了一些采纳庄园模式管理庞大地产的教会机构,另一些资料源,特别是皇家文书或是买卖合同都见证了加洛林时代在世俗种地产中这种经营方式的推广。但是,哪一个才是庄园系统的起源呢,什么时候它推广到普遍层面了呢?现在的中世纪专家们认为它可能源于墨洛温王朝的法兰克王国,特别是在卢瓦尔河和莱茵河之间,在皇室大地产中首先推行。
                在这样的背景下,尤其是从地形学上对于粗放农业的视点看来,庄园体系在两方面发展起来,他一方面捡起了部分古代晚期的管理传统,当时villa——意为大地产——分散的,承担着组织乡间的小耕作单位共同生产的中心角色,这些小的耕作单位由依附的隶农(coloni)耕种。
                法兰克对这个体制的革新在于引入了corvee,让一个在其中薪资无法使用的体系得以运转。
                也就是说,这可能首先发生在皇室大地产中,然后,作为模仿,在那些教会地产中,最后则及于那些世俗地产,皇室庄园在庄园制度推广中的重要性在九世纪的capitulare de villis 中得以显现,一份法律条文,用一种详细的方式记录了人们要如何在加洛林主权(sovranno)下的大地产上行动与耕作。
                领地僭政和乡间僭政
                加洛林帝国中庄园经济体系经常叠加在新征服土地此前的土地管理方式上,产生了大量的地方性变种。所以说,在任何情况下,从未出现过一种独一的土地管理方式,而且大量的小地产一直与之共存。
                这样的共存在九世纪变得越来越困难,公共权力变弱了。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开始承担起司法职责,不限于dominicum,亦及于massaricium,这便是所谓“领地僭政”的成因。
                curtes的分散注定了领主权力是极端分散的,这对他的管理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领主们都在设法以一种非法的方式把他的权力扩展到周边的小所有者和他们的土地上。
                尤其是九到十世纪之间处于一种地方冲突的情景下,大地产所有者们能够强化他们的宅邸和拥有军队。通过恫吓,或者反过来通过提供保护在领地上实现他们的管辖。现在扩展到了不属于他们的土地上了,所谓的乡间僭政或是领地僭政便是如此实行起来的,欧洲的乡村直到十三世纪都是如此。


                18楼2014-10-25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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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7 09: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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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自由人自愿成为奴隶
                  Recueil des chartes de l*abbaye de Cluny
                  于Boutruche.R《僭政与封建主义》il Mulino(我们的很多教科书都属于这个出版社……)1974,310页
                  我,Bertier,自愿把绳子套在颈上并把自己交到Alere和他的妻子Ermengarda之手中与权柄之下,自此日始,你们与你们的继承者可以对我与我的后人为所欲为,也就是说你们有权保有我、卖掉我,捐献我或解放我,如果有一天我要从对你们的侍奉中逃脱,你们可以抓捕我或强迫我,你们或你们派来的人,像你们的原有奴隶一样。


                  19楼2014-10-28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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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权力
                    乡间僭政得以推广也有着庄园所有者特权减少的因素,这样的减少被归因于manso(田庄)的更高生产力,这一转型让领主那由诸多互相联系的小生产单位构成的产业更为一体化,具有巨大的强制力,领地僭主将他的所有权转化为政权,尤其是窃取了banno大权,这一术语在中世纪早期指的是王室(以及王室官员)的权力,表现为司法权与“强迫权”(召集军队,实行惩罚),因此很多历史学家也将乡间僭政称为Bannale僭政。在他治下的领土中——包括那些不为他所有的财产,领主就像一个加洛林王朝的伯爵一般行事,进行司法、判处徒行、横征暴敛,征收道路桥梁的通行费,向住宿者收费、或是fodro的权力(为他自己的马征收草料),除此之外尚有诸多滥权,诸如“focatico”,一种对每一个家户(“火炉”)征收的丁税。
                    乡间僭政并不是在何处都同时同样发生的,它常常与领地僭政及其它管理土地与人身的制度伴生,它的推广与权力地方化齐头并进,也表现为城堡的建筑、领主住房的设防、作为管理与防卫领地的手段以及管理大产业的中心。


                    20楼2014-11-08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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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完~


                      21楼2014-11-08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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