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市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并民初字第 554、555 号)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4 司冻 129 号),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太原分行”)申请,公司控股股东李安民先生所持有的本公司 317,807,116 股无限售流通股及其孳息已被太原市中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 2 年,冻结起始日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冻结终止日为 2016年 9 月 29 日,冻结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1.57%。目前,上述股份中的315,738,000 股已于 2009 年 10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 李安民先生所持本公司股份被冻结是因其提供担保的本公司在招商银行太原分行申请的授信业务项下的 1 亿元借款已逾期。 李安民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 317,807,11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1.57%。本次股份冻结后,本公司累计股份被冻结数为 317,807,11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1.57%。 本公司及李安民先生将尽快与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进行协商,以妥善解决该案件,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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