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成·御园的业主:
您好!作为同一小区的邻居,我们可能素未谋面,更未曾有过交流,不得已广发此宣传单以便业主们能够拥有属于自己的沟通平台,而不因一扇防盗门成为阻隔邻里和睦关系的桥梁,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交流探讨,共同为构建大家的理想家园而努力,现业主可以加入属于我们的业主交流QQ群: 47222297。
同时就目前对于物业服务水平以及物业不合理收取停车费事宜作出如下倡议:
《中华物权法》第七十三和七十四条对于业主停车位及公共场所的归属有明文规定属全体业主所有。
其中购房合同也明确小区内公共停车位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设施(参见购房合同公共设施附页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收取停车费,基本就是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1
然而参考物业贴出所谓的停车位收费的通告并不具有以上法律的效应以及保管费用的性质
A、土地使用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小区的道路位置都属于全体业主,作为物业公司,不具有所有权。
B、保管费:保管费的2个原则,一是自愿 、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同时若委托物业保管,物业要承担保管车辆的责任和业务,这个是需要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小区公用场所属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希望小区车主能够统一认识,抵制违法收费!
同时业主代表已经开展业主联系方式的统计工作,我们不仅限于此次对于停车位不合理出租收费的联合倡议,更旨在大家的共同权益能够得到维护以及后期任何事项的沟通途径,希望大家都能够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进来!
金成·御园业主QQ群(47222297)宣,
您好!作为同一小区的邻居,我们可能素未谋面,更未曾有过交流,不得已广发此宣传单以便业主们能够拥有属于自己的沟通平台,而不因一扇防盗门成为阻隔邻里和睦关系的桥梁,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交流探讨,共同为构建大家的理想家园而努力,现业主可以加入属于我们的业主交流QQ群: 47222297。
同时就目前对于物业服务水平以及物业不合理收取停车费事宜作出如下倡议:
《中华物权法》第七十三和七十四条对于业主停车位及公共场所的归属有明文规定属全体业主所有。
其中购房合同也明确小区内公共停车位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设施(参见购房合同公共设施附页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收取停车费,基本就是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1
然而参考物业贴出所谓的停车位收费的通告并不具有以上法律的效应以及保管费用的性质
A、土地使用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小区的道路位置都属于全体业主,作为物业公司,不具有所有权。
B、保管费:保管费的2个原则,一是自愿 、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同时若委托物业保管,物业要承担保管车辆的责任和业务,这个是需要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小区公用场所属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希望小区车主能够统一认识,抵制违法收费!
同时业主代表已经开展业主联系方式的统计工作,我们不仅限于此次对于停车位不合理出租收费的联合倡议,更旨在大家的共同权益能够得到维护以及后期任何事项的沟通途径,希望大家都能够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进来!
金成·御园业主QQ群(47222297)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