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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
哔哔(Eric、李玟雨、Andy、金烔完、JunJin、申彗星)对于法院对组合名“
哔哔”的商标权支付费用问题的判决表示不服,因此进行了上诉。
2014年8月11日来自法院方的消息表示,
哔哔公司因为之前与Joon Media商标官司败诉,在8日通过法务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上诉状。
Joon Media从
哔哔出道的经纪公司SM娱乐方让渡,得到“
哔哔”这名称之商标权并拥有权利进行(商标)管理之公司。
先前,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13部(首席法官沈宇龙)在Joon Media提出“要求
哔哔现经纪公司
哔哔公司赔偿相当于3亿6670万韩元的商标使用费”的诉讼中,判决“Joon Media一审胜诉,
哔哔公司须支付1亿4113万韩元”。
反面,在
哔哔公司要求向Joon Madia返还相当于1亿8318万元的合约金的诉讼中,判决原告(
哔哔公司)败诉。
这次,
哔哔公司相关人员表示“这次会向上次一审判决败诉的部分进行上诉,但是以’
哔哔的名义活动并没有问题。”
另一方面SM娱乐2003年时与
哔哔的专属合约结束以后,向
哔哔新所属公司Good EMG签订了关于组合名“
哔哔”使用许可的合约。并且2005年将“
哔哔”进行商标注册后委托给Joon Media,并于次年将商标权转给Joon Media。
之后,
哔哔离开Good EMG,组建新公司“
哔哔公司”独立,期间与Joon Media于2011年针对“
哔哔”商标权签署相关合约。
但是,虽然次年(2012)向Joon Media请求“要求确定拥有
哔哔商标权事实之书面资料”并未得到Joon Media回应。因此,(
哔哔公司)单方面通报解除合约并提起“根据当初合约规定,索要2012年演唱会收入以及日本Fan club运营之部分收益”为题要求(Joon Media)返还合约金之诉讼。
因此,Joon Media方面针对“因为我们拥有商标权,所以根据合约要求返还2013年演唱会部分收益”进行反诉。
对此,法院裁定双方“清算并归还各自收益”与“商标权为Joon Media所有,因此
哔哔解除合约之主张无效”的判决。
来源:
http://star.mt.co.kr翻译:李瓜@Bestshinh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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