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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2069号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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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20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1楼2014-09-05 19:22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
    海州区人民法院采信的《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20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证据不足,鉴定意见不符合医学科学等问题,现提出以下质证意见恳请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份证据关于责任比例划分部门不予采信。
    一、 鉴定程序违法
    1、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受理本案鉴定后,与2012
    年9月13日在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举行了医疗鉴定听证会,听证会上,医院没有提交患者2010年7月8日胃肠造影X光片和护理记录,提交的死亡记录、死亡讨论记录没有经过原被告进行质证,没有确定死亡原因的尸检报告,鉴定中心暂停了鉴定听证会。会后,鉴定中心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法院对护理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进行质证。但是,海州区人民法院没有安排原被告对上述病历真实性进行质证,直到今日,原告也没有看到阜新矿业集团总医院病历原件,更无法提出质证意见。然而,鉴定中心再也没有通知原告参加鉴定听证会,直接做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明显违法。
    2、 鉴定明显超过时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 司
    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本案2012年9月13日受理,2013年2月9日才出具鉴定意见书。


    2楼2014-09-05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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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19 10: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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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案存在中止鉴定的法定情形而没有终止,《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本案原告就病历真实性多次提出质疑,一个手术的名称,手术记录单、麻醉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医院收费清单、病程记录中记录的都不一致,数十页的检验报告单都没有检验人员、复核人员的签名或签章。显然不具有真实性。最为关键的是,没有尸检报告单,不能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依据上述规定,鉴定中心应该终止鉴定,然而,鉴定中心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
      二、 鉴定意见证据不充分,不符合医学科学常识
      1、鉴定意见书认定,初步诊断为胃窦占位(胃癌可能性大),幽门不全梗阻的诊断正确缺乏依据。
      医院诊断患者为胃癌的依据为:胃区隐痛九个月的病史、查体和CT报告单(见医院的术前小结的诊断依据)。但是,这些根本不能证明患者的病情为胃癌,胃区隐痛可能是胃溃疡、胃炎引起的;查体在剑突下触及包块,也不能认定就是胃癌,胃部良性肿瘤同样会在剑突下触及包块;而CT报告显示:印象诊断:考虑胃癌,请结合胃镜检查结果,同样没有确定是胃癌。但是,医院给患者开具了胃镜检查通知单,却没有为患者进行胃镜检查,更没有采集病理标本进行病理检查,其诊断为胃癌显然证据不充分。只有进行病理检查,检查出癌细胞,才能确诊为胃癌。
      2、鉴定意见书认定术后诊断胃癌T4N2M0没有依据。
      医院的修订诊断为胃癌(T4N2M0)缺少任何依据。胃癌TNM分期标准是采用2010年国际抗癌联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UICC/AJCC)TNM分期标准。T4代表原发肿瘤侵犯浆膜(脏层腹膜)或肿瘤侵犯临近组织结构;N2代表有3——6枚淋巴结癌细胞转移;M0代表远处无癌细胞转移。本案医院没有对患者胃内肿物进行切除,也没有对周围组织、淋巴结以及远处组织采集病理标本进行病理检查,怎么能够作出上述的诊断,只有进行病理检查才能得出的结论,没有病理检查,得出该诊断现任那就没有任何依据。
      3、鉴定意见书将手术名称不一致认定为病历书写不规范是避重就
      轻,明明是病历造假行为,怎么变成病历书写不规范了。难道患者实施的手术还会出现多种不同的名称吗?
      4、 鉴定意见书认定胃肠造影未见术后吻合口梗阻与实际不符。
      2010年7月8日胃肠造影检查结果,X光片(5011744号)未显示胃空肠吻合影,未见造影剂进入肠管影,下端空肠无造影剂通过,无法证明胃肠吻合口通过顺利。说明患者有吻合口梗阻,鉴定专家依据什么排除吻合口梗阻?有什么证据支持鉴定专家得出这么不符合病情的鉴定意见?


      3楼2014-09-05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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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鉴定意见书将医院2010年7月8日放射线报告单中报告内
        容:“食道与胃吻合口术后复查”认定为书写错误,应该是“胃肠吻合术后”没有任何依据,报告单清楚地写明是“食道与胃吻合口术后复查”,鉴定专家不依据病历记录的内容鉴定,却凭空替医院的病历书写内容进行纠正,这难道是客观公正鉴定,还是有倾向性的主观臆断,不辩自明!
        6、 鉴定意见书将食道与胃吻合口造影剂顺利通过,认定为胃肠
        吻合口造影剂顺利通过,这更是瞒天过海。事实上,报告中清楚显示是食道与胃吻合口造影剂顺利通过,根本没有胃肠吻合口造影剂顺利通过的字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竟然是无中生有,哪还有科学、公正可言?
        7、鉴定意见书认定患者死亡后,医方对尸检告知不充分明显是对医院的袒护,本案根本不是告知不充分的问题,而是患者已经明明确要求医院进行尸检,医院没有实施的问题,其目的就是掩盖手术操作不当,造成患者吻合口梗阻最终死亡事实。死亡记录显示:2012年8月2日20:19患者意识丧失,自主呼吸消失,大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打固定,光放射消失,宣布临床死亡,向家属交代尸检明确死因,经考虑后(患者家属)要求行尸检,向上级医师汇报,行尸体料理。这段记录内容,清楚说明患者家属要求尸检的意愿,而鉴定书却不予以认定。这是选择性认定案件事实,对患者有利的不予认定,对医院有利的予以认定,这还是公正鉴定吗?
        8、 鉴定意见书认定医院医疗过错并且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
        系符合客观实际。但是,认定医院承担责任比例为次要责任,显然责任划分不公正,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鉴定机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患者死亡是胃癌晚期造成的,如果患者真是胃癌晚期造成的死亡,应该认定医院没有责任,毕竟,患者的死亡是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而本案恰恰是医院手术前没有明确诊断患者的疾病是胃癌,术后也没有进行病理检查,更不能确定患者的胃癌分期,也就是说。不能确定患者死亡的原因,鉴定机构竟然自行认定患者是胃癌死亡,有失公正,更加没有任何客观依据。
        9、 本案争议的关键焦点是,患者家属认为是医院手术操作不当
        造成患者吻合口梗阻死亡,医院的主张是胃癌晚期造成的死亡。鉴定专家应该围绕这一争议焦点进行鉴定,评估医院的手术是否成功,认定患者胃癌的诊断是否有依据,然而,该鉴定书鉴定人员没有对胃肠吻合术进行分析,评估,也没有对手术是否成功进行评价,更没有对患者术后吻合口梗阻的原因以及梗阻后的处置是否得当进行评估,其鉴定结论自然不能达到客观公正。
        10、 鉴定意见书没有任何参考文件和专业技术规范,鉴定人的专
        业分别是副主任法医师、教授(什么专业的不清楚)和主任医师(什么专业的不清楚)。本案涉及到的是患者的死亡原因,没有尸检报告,三位专家怎么来确定死亡原因?三位专家的具体专业不详,是否具备对本案医学专业的鉴定,难以认定。但是,从鉴定书所做的分析意见,可以看出不专业、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
        综上,本案医院存在诊断病情无依据,治疗措施不得当,没有按照患者要求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的诸多过错,而患者没有任何过错,认定患者承担主要责任显失公平,原告特申请鉴定中心专家出庭接受质询或者书面答复原告的质疑,作出公正的鉴定意见。


        4楼2014-09-05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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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2014-09-10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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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2014-10-13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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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2016-05-21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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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19 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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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2016-05-2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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