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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违规的发不了,不指名道姓的帖子总能放了吧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吧务,警方说低于1500的不能立案。帖子你删了估计不能恢复,但是我想说,这个人的确是骗子,现在他向你们提出投诉,然后你们核实帖子后进行处理删除,这个我理解,因为社会也是这样,往往不分对错,而是看强弱。不过我也相信,恶人的心态就是阴暗的,即使当时利益上他没有受到惩罚,但总有一天会使其付出代价。谢谢贵吧的私信,祝工作愉快


IP属地:浙江1楼2014-09-02 13:19回复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4-09-02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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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19 08:27:38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不解?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4-09-02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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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财产纠纷,楼主想开点吧,500而已也不是多大的数,自己心里清楚就行了。省的将来吃大亏!


        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4-09-02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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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具体情况?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4-09-02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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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你确定你去过派出所么。


            8楼2014-09-02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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