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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必要请撤销城管,如有必要请重视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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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即将浮出水面,为社会公众广为关注的城管执法队伍的定性“犹抱琵琶半遮面”,本着政事分开的事业单位改革原则和考察城管职业的特性,将城管队伍定性为行政其队员必须是公务员是应有之义。但据消息灵通人士说,我省在这次事业单位改革中,城管执法人员被列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的“行政辅助类”中,简言之,改革后的城管执法人员仍然是事业单位身份。如果这消息确实的话,简直令人无语了。不知决策者们是怎么理解中央的事业单位改革精神的,我只想说假若真的如此改革的话,今后城管执法人员将无权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一、只有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机关中只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才能实施,未经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实施主体;三、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是行政机关中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既想马儿跑得好又要马儿不吃草,天下有这样的道理吗?
恕我直言,这么多年围绕着城管出了不少的话题、问题,作为一个局内人我很清楚,外行主管城管工作、主导城管执法人员的命运是一个重要原因,基层的城管执法人员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是替那些不科学的和不合理的决策背了黑锅。


1楼2014-08-27 10:39回复
    撤销!?开玩笑!留着他们打鬼子呢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4-08-27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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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6 16: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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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这说明今后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又据该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的规定,很显然,行政强制措施权既不能委托其他的行政机关行使,也不得委托自己的下属事业单位行使。


      3楼2014-08-2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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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国际影视城“首届金秋文化庙会”(国庆7天)节目精彩纷呈。


        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4-08-27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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