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成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就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已要求其退货货,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怎么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毕业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随意abc为被告,告诉到法院,要求二人退货或者补足差价。。
1.商店可以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a b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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