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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个执法服务窗口人员,连哪个归你管你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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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主要管辖以下几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1)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入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告。违者,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特种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违者,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嗽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此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这个很有用。依据的是该法的第六章第44条和第七章第57条)
  (4)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嗽叭。违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5)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违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6)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违反此规定,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同样也很有用!)
  (7)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家庭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环境噪声污染。违反此规定,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楼2014-08-12 09:58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44条第一款及第60条规定: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58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其中,“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6章第44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45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治安处罚法》
    第58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楼2014-08-12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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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07 05:14:40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俺搞不明白,什么时候这个法的执行由城管代为执行了。。。。


      6楼2014-08-12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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