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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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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债权转让)
纠纷的起因
2011年7月1日,被告人杨某与第三人黄某签订解除合同补偿确认书,约定由被告杨某向第三人黄某支付补偿款188750元。另因第三人黄某欠原告20万元欠款无偿还,经原告何某与第三人协商同意,第三人黄某把对被告的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何某以抵偿第三人对原告何某的欠款,经原告何某与第三人黄某通知被告杨某,并多次催要,被告杨某均拒绝偿还。
办案思路
一、证明原告、被告双方以及第三人是否有主体资格。
二、第三人黄某是否有厂房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补偿确认书,来证明第三人黄某与被告杨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厂房租赁关系。
三、原告何某与第三人黄某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以何种方式送达给被告杨某,来证明原告何某与第三人黄某的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转让通知书已经送达给被告杨某。
辩论
谢泽华律师提出,被告杨某与第三人黄某之间签订的《解除合同补偿确认书》,以及原告与第三人黄某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转权也是可转让性的,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快递送回执也证明《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被告杨某,所以被告杨某应当向原告杨某支付合同解除补偿款188750元。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何某支付合同解除补偿款188750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受理费2037.5元(已减半收取,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
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启示与警示
在债权的转让中,债权必须是可转让性的,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并把《债权转通知书》送达给债务人。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这些都是最有力的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活动。


1楼2014-08-08 10:29回复


    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4-09-04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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