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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之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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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之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6日18时35分许,覃某驾驶粤X02541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S363省道由105国道方向往碧桂路方向行驶,在从左往右数的第三条机动车道内,当行驶至顺德北滘镇林巷路口并从该路口往碧桂路方向行驶过程中遇到陈某驾驶轻便摩托车驶至,两年发生碰刮,造成陈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情分析
被告李某雇佣被告覃某驾驶车辆,事故发生时被告覃某在履行雇用行为。李某和谭某都是该事故的被告,肇事车辆在人民保险顺德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及不计免赔,所以把人民保险顺德公司列入被告。
谢泽华律师为原告主张如下:1、人民保险顺德公司在交通强制险范围内承担122000元的赔偿责任;2、被告李某、覃某连带赔偿原告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强制险以外)196505.7元;3、人民保险顺德公司在第三者500000元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谢泽华律师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李某、覃某转移、隐藏财产,以便法院在判决后可以方便执行,所以向法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粤X02541牌号汽车一辆、冻结被申请人合计196505.7元的财产;为原告争取合理的赔偿,向法院提交赔偿情况明细表(包括死亡赔偿费、家属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抚养费、丧葬费)合计777019.15元;提交抚养和赡养人数的证明等等。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分析
事故证据: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视听材料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等。
原因分析: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陈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并从前方车辆右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肇事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以及肇事时没有戴安全头盔。覃某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的行为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和方法》。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覃某驾驶货车与陈某驾驶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对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覃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是交警部门经过勘察及调查取证作出,合法有据。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120000元;
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家属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140855.84元;
3、驳回原告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亮点
法院是根据过错方来判决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由于过错方主要在陈某,为什么过错方还可以赔偿这么多,因为谢泽华律师一开始就提出民保险顺德公司在交通强制险范围内承担122000元的赔偿责任;人民保险顺德公司在第三者500000元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最后得到比较的赔偿。


1楼2014-08-08 10: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