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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欠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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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纠纷的起因
原告郭某、张某诉被告梁某、谭某、广东市番禺百惠家具厂欠款纠纷一案。
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月13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租用番禺区沙湾镇新洲达到58号物业,但两被告自08年起一直拖欠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拒不交租,至今共欠原告租金255513.1元及利息30000元。另合同第五条约定过期每日收取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自愿减按违约金50000元计算。
证据
提供了签订日期为2005年1月15日的《租赁合同》一份,抬头所载明的出租房(甲方)为郭某、张某,承租方(乙方)为广州百惠家具厂,承租方代表人梁某、谭某,在本合同约定了场地、租金、缴纳保证金等等;2010年11月,广州市番禺百惠家具厂出具字条一张,载明了所欠的租金;2010年12月8日,郭某作为甲方,广州市百惠家具厂、梁某、谭某作为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2011年1月15日原告郭某出具《承诺书》一份;两原告提交了落款日期为1990年12月8日的《土地出租合同书》以证明涉讼租赁物的土地有两原告向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新洲村民委员会承租。
律师分析
就被告谭某书面辩称:第一,《租赁合同》是由原告与广州市番禺百惠家具厂签订的,我只是授权签字人。第二,广州市番禺家具厂是个人独资企业,而我并非出资人,所以不承担债务责任。谢泽华律师辨析,广州市番禺百惠家具厂作为承租方于2005年1月13日与郭某、张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梁某和谭某作为百惠家具厂的实际共同经营人均在《租赁合同》的代表人处签字确认。虽然百惠家具厂是一件个人独资企业,但是梁某和谭某在百惠家具厂的运营过程中共同经营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也应共同对百惠家具厂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谭某与梁某在2010年12月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的乙方落款处上共同签字的行为再一次印证百惠家具厂的决策经营均是谭某和梁某共同进行的,所以谭某和两都是对外应与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谢泽华律师认为《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该从约定还款。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番禺百惠家具厂、梁某、谭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郭某、张某支付租金255500元;
二、被告广州市番禺百惠家具厂、梁某、谭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郭某、张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三、驳回原告郭某、张某其余诉讼请求;


1楼2014-08-08 10: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