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看到几则新闻,其中一篇新闻的标题是:英男子用兴奋剂诱奸女子长达9小时被捕。内容是:在英国南安普敦市,一名男子以观看流行音乐会为由,将一名22岁的年轻女子从家中诱骗出来,并将含有大量BZP成分的违禁药物放在鸡尾酒中,让女子服下,将其迷晕,在该女子意识模糊的情况下将其带入宾馆并强奸了9个小时。现今该犯罪嫌疑人已被当地警方抓获,并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
另外一则新闻的标题是:三男子诱奸两姐妹 事后逼其写“自愿发生性关系”字条。内容是: 2012年1月22日是农历的大年三十,姐妹俩被强奸的新闻在禹城城区曾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大年三十下午,应朋友孙某邀约,姐妹俩一同前往禹城市某KTV唱歌,期间二人被灌了不少酒后,孙某和另外两名男子将姐妹俩诱骗到偏僻位置,实施了强奸。近日,禹城市公安局民警在河北廊坊,将潜逃在外两年的孙某抓获。
在这两则新闻中,很显然是强奸案件,但新闻报道时用得不是强奸而是诱奸。
按照现今法学界某砖家的观点,诱奸是不构成犯罪的,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是一个民间用语,是指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
但我们在实际上,诱奸这个“民间用语”并非都用在“花言巧语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而是用在: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这种关系并非是女方意愿的,是违背女方意愿的。
我们先从诱奸是一个民间用语的角度去讨论,诱奸作为一个民间用语,它的定义如何应该是由民间实际使用中涉及到的事例来诠释,而不是由哪个学界的砖家石头随意的定义。
另外一则新闻的标题是:三男子诱奸两姐妹 事后逼其写“自愿发生性关系”字条。内容是: 2012年1月22日是农历的大年三十,姐妹俩被强奸的新闻在禹城城区曾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大年三十下午,应朋友孙某邀约,姐妹俩一同前往禹城市某KTV唱歌,期间二人被灌了不少酒后,孙某和另外两名男子将姐妹俩诱骗到偏僻位置,实施了强奸。近日,禹城市公安局民警在河北廊坊,将潜逃在外两年的孙某抓获。
在这两则新闻中,很显然是强奸案件,但新闻报道时用得不是强奸而是诱奸。
按照现今法学界某砖家的观点,诱奸是不构成犯罪的,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是一个民间用语,是指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
但我们在实际上,诱奸这个“民间用语”并非都用在“花言巧语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而是用在: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这种关系并非是女方意愿的,是违背女方意愿的。
我们先从诱奸是一个民间用语的角度去讨论,诱奸作为一个民间用语,它的定义如何应该是由民间实际使用中涉及到的事例来诠释,而不是由哪个学界的砖家石头随意的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