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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贪官们我今天把你们告到政法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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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领导·市领导你们好
我叫李卫军,住佳木斯市前进区,系个体出租车业主。现对佳木斯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郊区人民检察院、郊区人民法院违法办案事实向上级领导反映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5月18日晚0时许,我雇佣的出租车司机李金元送我回家,途中又载一名乘客,当车行至郊区北焦化小区停车乘客下车时,被后面无牌照的捷达轿车追尾,我下车与驾驶人理论,该人酒气熏天,并称是黑社会的,刚判完刑,撞你活该,并动手打我。我们见状开车跑出小区,该人又紧追不舍,数次重撞我的车尾部,同时又撞上了此时路过的一辆丰田吉普车(车辆损失价格80000余元),事后我和司机被送往医院治疗,我的出租车严重受损。报案后,交警部门一直不予处理,一拖再拖,40天后,我把该案情传到佳木斯贴吧,终于算等到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卞鹏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查实,肇事者卞鹏醉酒驾车,肇事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另经本人调查,该人具有前科劣迹,曾犯有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并有吸毒史,但公安机关并没有将其采取强制措施,逍遥法外。2014年4月,该案已过一年之久,案件没有任何进展,无奈,控告人以卞鹏侵权为由向郊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及人身损失合计50000余元,后法院判决支持赔偿额为39000元。2014年5月16日,在控告人的强烈反映下,也就是事隔一年后到交警支队向上一级领导多次反映后·才责令办案交警吊销卞鹏驾驶证。责任认定报告下来一周没吊销;半个月没吊销。你们工作忙我都能理解,一年还没吊销,是在控诉人多次反映后吊销的。执法人员是对你们自己的工作程序不知道?还是有意而为?事故发生后,本以为公安机关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但从交警部门到法院,对卞鹏一直未采取强制措施。直到2014年6月,卞鹏才移交法院提起公诉,可法院却以已经民事诉讼为由,不予审理控告人的追究刑责任及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卞鹏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卞鹏不仅醉酒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且主观存在故意,造成车辆严重损失,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卞鹏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及量刑标准: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卞鹏曾经犯有非法拘禁,绑架罪,在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时,应以累犯从重处罚。
三、公检法三机关办案存在违法行为。
1.市交警事故处理大队(民警肖永斌)未在法定期限内下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吊销卞鹏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郊区人民检察院未通知被害人交待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郊区人民法院以控告人已提出民事诉讼,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是错误的。在本案中,由于案件长时间没有进展,控告人在无奈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先行提出了民事诉讼。难道本案十年不结案,控告人也等十年再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吗?虽经民事判决,但赔偿分文未予执行。控告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案件的庭审及赔偿调解。所以,法院剥夺了控告人的诉讼权利。
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从公安到法院,都都为此人违法办案‘不知此人是何等人物?还是另有隐情‘此人还有前科劣迹,郊区法院还要判处卞鹏缓刑,是法院不懂法,还是知法犯法!!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中过问此案,以为控告人讨回公道!
控告人李卫军2014年5月19日电话13836603717


1楼2014-07-22 18:28回复
    晕o_O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4-07-23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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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1 13:36:36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都将受到国家法律制裁!不作为……背后总有行贿受贿在作怪!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4-07-23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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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2014-07-24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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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6-03-18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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