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带来了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自从1949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一个法律里,从来也没有“通奸”二字,更没有通奸罪。就连中纪委自己也承认,它仅仅属于“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因此,中纪委把贪官“移送司法机关”,包括不包括把“通奸”也移送过去呢?
第二,中纪委把通奸解释为“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这就是说,未婚者、同居者、离婚者和丧偶者,即使跟别人有性关系,也都不能算通奸;即使对方是在婚者,那也是对方在通奸,而自己则不是。更有意思的是,同性恋不能结婚,所以他/她们想通奸也不可能。
说实在的,我真被弄糊涂了,怎么会出现这样一条专门管束已婚异性恋党员的纪律呢?他/她们的“性”不是最正常的吗?呜呼,正常=顺从,原来如此!
第三,贪官之所以招人恨,是因为他们侵占了纳税人的共同财富。可是他们的通奸,侵犯了人民的什么呢?难道贪腐本身还不够可恨,还必须再用通奸来“加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