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上述各国立法可以引起我们如下思考:第一,德国、奥地利、法国、瑞士、中国的刑法均规定正当防卫不为罪,而日本、意大利的刑法却规定正当防卫不处罚,这其中的分别体现了什么?第二,中国明确规定防卫的范围包括国家利益,而其余几国没有强调这一点。另外对作为防卫范围的权利之界定上,只有中国和奥地利明确规定,而且奥地利仅限于生命、身体、自由及财产,中国是否失之宽泛?第三,上述各国用不同的方式都规定了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奥地利和日本更进一步规定了侵害的急迫性,瑞士则把侵害局限于直接攻击,中国是否也应进一步界定侵害的性质?第四,对于防卫行为的限度上述各国多数都明确规定“必要”、“相当”,而日本则强调不得已,中国是否应当借鉴日本的规定?第五,德奥瑞几国对防卫人由于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有特殊处理,但又有不负刑事责任和不罚的区别,颇值得思考。这与中国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规定是否有相通之处?带着这些思考,我们进一步来研究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及成立要件,冀以有所得。[3]